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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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现将《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发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发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准确、及时、安全地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都不得公开。 第三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之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审查程序。1.拟稿科室的拟稿人在拟制公文时,应当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对该公文的公开意见;拟稿科室负责人如不同意拟稿人对该公文的公开意见,应注明自己的公开意见。2.核稿人在核稿时,如不同意拟稿单位负责人对该公文的公开意见,应注明自己的公开意见。3.分管领导审核或签发该公文时,如不同意核稿人对该公文的公开意见,应注明自己的公开意见。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确定为“主动公开”文件的,须在文件上注明“(此件公开发布)”;确定为不予主动公开的,应在拟稿单上注明不公开理由。 (二)除公文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审查程序。除公文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应在该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由该信息生成或者获取科室的负责人将该信息附在《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发布处理单》(详见附件),对该信息进行审查,提出对该信息的公开意见之后,报送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分管领导认为该信息还需要报主要领导审签的,经审核并注明对该信息的公开意见之后,报主要领导审签。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信息公开的科室(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应当重点审查下列方面内容: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性进行审查。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应当对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定期查看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至拟稿科室。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发布: 公文类政府信息,自公文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由公文制作科室将主动公开的公文电子稿和公文拟稿单复印件同时送交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审查后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该公文发布到市政府门户网站。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众号等辅助性方式发布该公文。 公文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自分管领导审签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由该信息制作或者获取科室将该信息电子稿和信息发布处理单送交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审查后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该信息发布到市政府门户网站。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众号等辅助性方式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九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定。如有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发布处理单 附件 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和发布处理单 编号: 年第 号
注:本表用于公文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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