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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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各部门、区内各企业: 《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审核、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通过,现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和《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浙应急执法〔2022〕28号)等规定,结合《乐清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编制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由开发区安监所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系统工作部署,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为重点,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作用,持续推动我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为打造“醉美之城、幸福乐清”贡献应急执法力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编制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时间、对象、内容和重点,避免监督检查缺位、错位。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方式,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完成以下工作目标:在2023年11月底前,确保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任务完成率、结果公示率均达到100%,确保全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零增长,有效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主要任务 1.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依法科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和有效性,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增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效益直观度。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激发安全生产管理内生动力,提高抓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自觉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全员教育等工作,切实夯实企业本质安全。 2.建立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上下联动机制。上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当相互征求意见,既要避免重复计划检查,又要消除重点检查单位盲区。已纳入市应急管理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分级原则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后续处理,需移交开发区处理的,开发区安监所应依法予以落实,并将处置情况反馈给市局相关科室。开发区按照实际情况,结合市应急管理局年度计划,确定本区域的年度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 3.持续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各单位要结合季度特色和本辖区实际,结合各类专项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等,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执法检查的程序、方式、内容、记录和执法文书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用语规范等适用《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手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现场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按照要求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的,电子记录应刻录光盘随卷保存。审慎解决安全生产管理难题,化解行政管理争议,打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概算 1.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以2023年1月1日统计,纳入在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7人,核定在岗执法册人员6人(不包括抽调人员、驻村人员)。执法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 2.总法定工作日(1500日): 全年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日/人、年×6人=1500日: 注:全年总天数365天-法定公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250天 3.其他执法工作日为798天。主要包括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协助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等。按照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值测算,2023年开发区其他执法工作日为798天。 4.非执法工作日。其中含各类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检查指导基层安监机构工作、值班补休日及公务员(事业)法定年休假、病、事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各种休假(以每人每年22日计算)、参加党群活动、助企服务、台账建设及管理、报表统计上报、内勤工作、科技信息、志愿者活动等。参照前三年统计平均值测算,合理扣除防灾减灾救灾的时间并加权,2023年开发区非执法工作日为480天。 5.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它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经测算,2023年开发区监督检查工作日为216天(总法定工作日1500天-其他执法工作日798天-非执法工作日486天=216天)。 三、监督检查单位 综合考虑安监所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检查单位的分布、规模,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工作日等因素,按每次两名执法人员、每家次检查平均耗时0.5天(含路途时间)测算,2023年可安排监督检查企业应不少于216家次。根据我区实际,现计划2023年度监督检查单位230家次。 (一)2023年度重点监督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开发区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确定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含危险化学品票据贸易企业),近三年事故发生单位,2022年工伤事故多发企业,机械制造、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涉可燃爆粉尘、有限空间、喷涂等较高风险行业企业列为2023年监督检查的重点领域。 (二)2023年度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按照属地监管、综合监管、分级检查的原则,分别确定乐清市级重点检查单位和开发区重点检查单位。 其中乐清市级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共11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分别为: 1.涉爆粉尘企业4家; 2.涉有限空间企业7家; 开发区在乐清市确定的领域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确定本辖区重点检查领域及重点检查名录。开发区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共123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3),分别为: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4家; 2.危化品使用单位21家; 3.火灾事故企业2家; 4.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2家; 5.有限空间47家; 6.人员密集的生产经营场所3家; 7.喷涂企业18家; 8.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单位33家; 9.工伤事故企业5家(注:其中有交叉) 列入2023年重点检查名录的企业,要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的原则,确保实现年度重点监察单位监督检查全覆盖,达到全年检查率60%。重点检查企业按专项监察方式组织开展检查,具体监督检查时间由安监所结合专项监察要求确定。 (三)2023年度一般监督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2.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监督检查单位应当结合辖区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数和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在5年内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 四、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相关事项 依法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力保障,也是确保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的强大支撑。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可以确保监督检查的计划性、引导性和有效性,实现事半功倍的安全生产预期目标。安监所要高度重视,把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落实责任,细化监督检查计划任务,充分做好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监督检查计划顺利有效实施。在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监督检查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程序,违法必罚。要加强过程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检查前要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 要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持证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装备配备、维护保养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备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等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涉及专业性内容的,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监督检查,并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确需对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要真正发挥监督执法的作用,切实做到监督检查一家,督促整治一家,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隐患整改和立案从严查处,确保闭环整改。 (二)计划实施。 安监所务必要将计划做实做细,切勿出现为完成任务而走过场、玩形式的情况,要真正发挥监督执法的作用,切实做到监督检查一家,督促整治一家,确保计划高质量完成计划。 若因上级工作部署和其他不可预见情况等因素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发生重大调整的,请各单位及时重新编制并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工作。 监督检查事完毕后及时建立台账,定期研究,计划完成情况实施每月一报。每月8日前将上一月计划完成情况申报至“乐清市安全生产数字化平台”。 监督检查事后需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过程信息应按要求录入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2.0版(https://zjxzcf.zjsft.gov.cn),并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 五、组织报批和考核 1.《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经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报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安监所负责人为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人,具体承办人员为责任落实人,分管领导督促执法工作按期完成。 3.安监所要加强上下级的沟通联系,确保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合理、科学,避免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脱节。定期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措施,不断完善本辖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附件:1.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2023年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信息表 2.乐清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开发区名录 3.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2023年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录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2023年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录
抄送: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浙江乐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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