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乐清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近日,我市起草了《关于印发乐清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强化养殖场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二、实施目的和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政府统一采购疫苗,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等实施免疫,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实施病种 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实施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四、补助标准 2023年度参照省级推荐补助标准,以后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省级推荐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标准
五、补助流程 1、实施主体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申报免疫计划及申请补助资金。 2、乡镇、街道对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 3、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免疫计划进行确认,根据实施期内主体的疫苗使用数量,结合畜禽饲养量、抗体监测、检疫出栏数等数据,对每个主体申请的补助数量进行核定。 4、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补助数量,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实施主体。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5月19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9日。 解读机关: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郑典福 联系电话:0577-625626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