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清市新型公办幼儿园创办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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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办新型公办园的现实背景 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以来,我市学前教育资源得到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公办幼儿园学位数大幅增加,解决了“入园难”问题,但“入公办园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公办园建设速度跟不上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公办资源的需求,需要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大力推进学前教育公办资源扩容工作。浙江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四部门印发的《关于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完善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公办幼儿园按照不同设立形式,分为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我们把登记设立的公办幼儿园称为“新型公办幼儿园”。《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 (2021—2025年)》“鼓励探索多主体、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各类公办幼儿园,实施多元化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我市利用现有民办学前教育资源登记设立新型公办幼儿园,实现幼儿园公办学位数的快速有效增加。 二、制定方案的主要依据 1.《省委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完善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编办发〔2020〕24 号)。 2.《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四轮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温政办〔2022〕39号)。 3.《中共乐清市委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20〕75 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发展学前教育第四轮行动计划(2022-2025 年)〉的通知》(乐政办发〔2022〕51号)。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方案框架 《乐清市新型公办幼儿园创办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分为创办标准、创办方式、创办程序、办园方式、管理方式、政策保障、规范管理、组织保障等八个部分。 (二)要点解读 1.实施方案对新型公办园做了定义,明确新型公办园的办学性质和办学条件。符合条件的现有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均可向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教育局按创办程序择优选择登记设立。 2.创办方式有三种,即租赁创办、国有参办和收购转办。办园方式有两种,一是委托管理,市教育局通过协议方式优先委托原民办幼儿园举办方作为新型公办幼儿园的管理单位,也可以通过合作办学、公开招投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择优确定委托管理团队;二是协作帮扶,市教育局可采用1+X“协作型”集团办园模式管理新型公办园,将新型公办幼儿园作为审批设立公办幼儿园的协作联盟园。 3.新型公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的经费管理模式,保教费、伙食费、代管费等收入,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使用,纳入统一核算管理。人员配备、工资待遇,原则上按同等级审批设立公办幼儿园标准配备执行,教职工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从事幼儿园工作。 4.新型公办幼儿园原产权归产权人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其他部门资金购买的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等,归新型公办幼儿园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由原举办者出资购买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归原举办者所有。市教育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幼儿园的资产或租金进行评估,对资产一次性收购或租赁使用。一次性收购使用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租赁使用的,资产产权属原产权人,新型公办幼儿园每年支付使用租金。 5.设立新型公办幼儿园委托管理及考核奖励经费项目。经年度考核,合格、优秀等第的分别给予每班2万元、2.5万元的委托管理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四、实施方案的有关注意事项 1.资产租用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均三年一签。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 2.市教育局每学年定期对新型公办幼儿园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委托管理费及奖励资金发放的主要依据。 3.实施方案对退出机制进行了完善。协议期限内自愿退出的,提前一年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市教育局追究其相应责任,取消其新型公办幼儿园资格,并予以强制退出: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年度考核不合格、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新型公办幼儿园停止办学后,相关资产按照产权归属进行剥离。 五、家长市民得到的实惠 实施方案规定:新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参照同等级、同地域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伙食费、代管费收费与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同,简称为“同级同价”。除有关规定以外,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新型公办园实施后,全市幼儿园公办学位将大幅增加,家长市民可选择的机会更多,幼儿享受的学前教育将更加优质,性价比更高。 解读机关:乐清市教育局 联系人:章永权 联系电话:0577-61526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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