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乐清市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操作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34/2023-22862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政服〔2023〕2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务服务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3-04-03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乐清市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政务服务中心          中共乐清市委全面深化

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3日        



乐清市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企业投资项目早开工早投产快融资,有效降低制度性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9〕48号)、《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7号)、《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乐清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的促产“一件事”是指工业企业项目“促开工、促投产、促融资”。

“促开工”是指企业投资工业企业招拍挂项目,意向企业利用地块出让公告期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准备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期等,先行开展项目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地质勘探、设计试桩、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和施工现场临时水电等),相关审批职能部门采取“预审查”的方式,对意向企业的工程设计方案提前审查,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同步办理开工前许可手续。

“促投产”是指企业投资项目工业厂房在竣工验收之前,依企业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采取分栋分层验收、承诺容缺制、政企合同管理等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预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预验收通过后,企业可进行生产设备试运行。

“促融资”是指企业投资工业企业项目竣工验收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开展、并联办理,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领取不动产权证,开展金融信贷。

第三条 促产“一件事”适用于新建、在建的企业投资工业企业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向改扩建工业企业项目、产业性建设项目等范围拓展。以下项目不适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促产“一件事”:

(一)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储存的项目;

(二)事关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开工的项目;

(四)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第二章 促开工

第四条 “促开工”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前期准备阶段。在出让公告期间,按照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竞买资格前置审查要求,对参与公开出让的意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促开工”专班提前介入,开展指导、跟办、帮办、代办服务。通过审查的意向企业可利用出让公告期,事先开展地质勘查、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凭促开工申请表(附件3)、促开工承诺书(附件4)、工程设计方案等资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事项已委托下放相关乡镇(街道)或功能区的,企业直接向承接该事项的乡镇(街道)或功能区提出申请。

(二)方案预审阶段。市资规局初审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方案联合会审并出具方案预审查纪要。方案联审由市资规局牵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召集发改、经信、资规、住建、环保、水利等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预审查。参加方案会审的单位需现场出具审查意见,市资规局汇总各参会单位的意见后,现场出具会审意见;企业根据各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并经资规部门确认同意后即可开展施工图设计。小型企业投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三)合同签订阶段。在企业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发改部门即时受理赋码(办理赋码时所用企业名称需与后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企业名称一致),资规部门不再开展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直接凭土地成交确认书、经确认的总平面图等资料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发改、资规、住建等相关部门同步开展项目备案、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期服务工作。企业同步按要求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

(四)许可核发阶段。采取开工许可手续和交地手续双线并行的方式开展。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资规部门将土地出让合同电子化后提供给“促开工”专班,“促开工”专班协助企业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以下简称3.0平台)上传申请表、土地出让合同、设计方案等材料,在“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上传施工图等材料(附件5),发改部门应即时备案,资规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在办理开工前许可手续的同时,同步办理出让金缴纳、合同公证等手续,并在施工许可证前取得交地确认书。

第五条 开工前审批应按照“五减”要求,进一步压减审批事项和环节,实现从简从速审批。

(一)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合并办理,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完成赋码备案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多合一”办理,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等事项纳入“多合一”审批,由住建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许可证上备注其他四项审批事项,不再单独出具。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等两个事项合并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实与征收。

(四)推行法人承诺制试点事项。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联合承诺施工图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划条件及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可不作为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办理的前置条件,可凭施工图审查受理凭证办理施工许可,先行进场进行桩基施工,但应在地下室底板或其他基础、基坑开挖前取得审查合格书。低风险小型项目免于施工图审查。  

针对含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员工集体宿舍的特殊建设工程(仅限以上两种情形),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将全套施工图上传“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后,可凭承诺书先行办理桩基施工许可(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手续和后续工程内容的施工许可在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后采取变更原施工许可的方式办理。

第六条 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巩固提升“最多评一次”成果,推进中介服务提速提效。

(一)全面推行涉企鉴定评估事项清单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全面梳理涉企鉴定评估事项及免评估事项,编制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目录清单的事项,实行“最多评一次”或免于鉴定评估,杜绝重复开展。

(二)充分应用区域评估成果。对重点区域和有必要开展区域评估的平台,由平台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勘察、水土保持、防洪评估、水资源论证、雷电灾害、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交通影响评价等事项的区域评估,行政审批部门应充分应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

(三)规范鉴定评估行为。各行政部门需依法要求企业开展的鉴定评估,不得就同一事由或同一许可行为要求相对人重复开展鉴定评估,能合并开展鉴定评估应予以合并进行,实行多评合一、一评多用。由行政部门组织进行鉴定评估类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转嫁给企业,不得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第三章 促投产

第七条 “促投产”按照《乐清市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乐政办发〔2022〕22号)执行。


第四章 促融资

第八条 拓展纳入联合竣工验收的事项范围。现阶段纳入联合竣工验收的事项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不动产权籍调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

第九条 工业企业项目“促融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企业申报。工业企业项目竣工并满足联合验收基本条件的,可凭相关材料(附件6)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综合窗口申请。

(二)联合验收。联合验收由市住建局牵头。市住建局初审资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资规、不动产、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汇总联合验收意见反馈建设单位,“促融资”专班全程开展“竣工即领证”指导、帮办、代办服务。联合验收相关事项采取并行方式办理,各参验部门的验收事项已经符合要求的,无需等待其他事项审批结果,通过3.0平台直接办结并出具审批结果;本部门审查内容已符合要求但其他部门前置验收结果尚未出具的,可按其他部门通过验收的情形先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待其他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结果文书(证照)通过3.0平台补齐后,即时办结验收事项。

(三)不动产登记。项目业主应在申请联合验收前取得不动产测绘报告并作为联合验收申请资料一并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与联合竣工验收并联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符合标准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即时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入库。联合竣工验收事项办理期间,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前介入对企业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审查,对竣工规划核实、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予以容缺,待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出具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证登记。

(四)高效融资。工业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或在建工程贷款转不动产抵押贷款。

第十条 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先行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档案及案卷目录,签订移交承诺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该事项实行即办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所需的多项测绘中介服务推行“多测合一”,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统一测绘成果作为不动产登记的面积确定依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成立工作专班。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发改、资规、住建、投促中心、不动产等部门组成“促产一件事”改革工作专班(成员详见附件7)。各审批部门要积极采取模拟审批、全程代办、技术交底、线上审核、告知承诺等极简审批方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和服务方式。项目审批过程中,加强部门协同,以最快速度完成各阶段审批工作,推动项目“拿地即开工”“预验即试产”“竣工即领证”。

第十三条 强化监管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项目安全、风险可控。

第十四条 完善诚信体系。建立健全项目信用档案,对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公共信系统。

乐政服〔2023〕2号关于印发《乐清市企业投资项目促产“一件事”改革操作细则》的通知.pdf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