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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3-23080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政发〔2023〕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4-28
  • 有效性:
  • 有效


一、政策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3年发布至今已近10年,由于年代久远,文件中涉及的大多数政策及标准都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且房屋拆迁安置、管线迁改等政策未涵盖的问题必须给予进一步的规范明确。为切实保护项目沿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急需对原政策文件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文件进行修订。

三、文件中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文件主要包含了六方面的内容,1.明确政策文件的适用范围;2.土地及青苗等征收与补偿的参考依据;3.管(杆)线迁改政策;4.明确房屋征收与安置的方式、置换标准、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及奖励;5.临时用地补偿的分类与标准;6.政策处理工作职责。

四、主要修订的情况如何?

答:原《办法》中主要涵盖了适用范围、土地及青苗等征收与补偿的依据、管线迁改政策、房屋征收和安置的方式及补偿标准、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工作职责等六方面的内容,共计25个条文。本次修订对15个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1个条文,合并1个条文,删除3个条文,同时调整了章节结构。

五、具体修订的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关于征收补偿依据。针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坟墓迁移等征收补偿依据,根据我市最新出台的相关文件,将土地及青苗等征收与补偿(第二条)中的有关依据文件进行了修改与补充。

(二)关于零星边角地的处置。新增因线性工程建设影响,不能恢复耕种条件的局部零星边角地的处置方式(第二条第三款)。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沿线乡镇(街道)初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政策处理完成后,土地勘测定界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保存。

(三)关于管(杆)线迁改。将工程中涉及的管(杆)线迁改政策进行了修改细化,将未签订无条件迁移承诺书的,或在原线性工程立项前已先行建设的管(杆)线、长途通信干线及军用光缆工程,因线性工程建设需迁改的,明确由项目建设单位拟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条)。

(四)关于房屋征收安置。原文件房屋征收安置方式采用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土地置换等,修订后安置方式原则采用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两种方式(第四条第二款),确需选择土地置换或其他方式安置的,具体实施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关于未确权道坦、三基置换方案。明确未确认使用权或者产权但实际存在且仍在使用的道坦、三基(厕所基、猪栏基和稻草基)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审核,并在所在村宣传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其占地面积的0.7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

(六)关于临时安置补偿费。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时限调整为12个月(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同时新增临时安置奖励政策,即房屋所有权人在约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自行搬迁腾空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四条第四款),具体奖励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七)关于红线外房屋征收。进一步明确红线外房屋的征收范围及处理方式(第四条第六款)。将“规划用地红线外,征收后剩余的房屋进深距规划用地红线不足3米或者占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同时征收。”修改为:“征收后规划用地红线外剩余的房屋进深距规划用地红线不足3米或者征收后剩余的房屋占地总面积不足25平方米(红线内与红线外的总和)的同时征收。如被征收后剩余的房屋不能满足使用功能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扩大征收范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解读机关: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解 读 人:徐晓斌

联系电话:0577-6152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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