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印发<乐清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和取土测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6/2023-231619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17
  • 有效性:
  • 废止

一、为什么要出台《乐清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和取土测土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巩固拓展中央环保督察化肥农药减量整改成果,促进我市配方肥推广应用,推进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落实化肥定额制施用,实现化肥减量增效,出台《乐清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和取土测土工作实施方案》。

二、《乐清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和取土测土工作实施方案》文件制定依据是什么?

该政策依据有两个,分别为:《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土测土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8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17号)。

三、配方肥推广应用补助对象有哪些?

主要包括:(1)农资经营单位:已向单位所属乡镇(街道)备案,依托“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向本市销售符合要求的配方肥,并录入配方肥购销信息的农资经营机构。

(2)农资推广应用单位:已向单位所属乡镇(街道)备案,取得的营业执照中载明具有农业生产资料或肥料采购、销售、推广资格,依托“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向本市销售、推广符合要求的配方肥,并录入配方肥购销、推广信息的合作社等单位、组织。

(3)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当年在我市种植水稻、油菜、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粮油作物,且种植面积达50亩次以上,在生产中施用符合要求的配方肥的农户。

四、配方肥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是多少?

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购买并施用符合要求的配方肥,给予每吨补助240元;

农资经营单位依托“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向本市农户销售符合要求的配方肥,给予每吨补助70元;

农资推广应用单位依托“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向本市农户销售、推广符合要求的配方肥,给予每吨补助70元。

五、配方肥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怎么申请?

已注册“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的农资经营、推广应用单位和购买符合要求的配方肥的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一般于上年10月向所属乡镇(街道)分别提交备案登记和配方肥购买申请表,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由种植地块所属乡镇(街道)审核。

农资经营、推广应用单位和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须在7月31日或9月30日前,将规定台账提交到相应单位审核,乡镇(街道)将辖区内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提交的台账进行整理,并做好辖区内年度配方肥推广、施用面积和数量的汇总、核实,填写汇总表,在乡镇(街道)公示栏上公示一周(须留公示照片)。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整理后的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台账、汇总表、公示照片等资料于8月31日或10月31日前统一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机关: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李梦妮

联系电话:0577-6188927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