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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5- 08 15 : 40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亩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3.0版,现根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国办发〔2021〕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和《关于开展人才密度指标纳入企业亩均效益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浙亩均办〔2022〕4号)等精神,进一步优化资源要素高效配置,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乐清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乐亩均领〔2022〕1号)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评价指标进行修订。规上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按照省试点要求,在全省统一6个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人才密度评价指标,形成“6+1”指标体系,并对人才密度的采集、解释、计分进行了调整;同时,对各项指标比重进行适当修订。

二、评价结果名称调整。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调整为省、温州市统一格式,将原A+、A、B、C四类评价结果对应调整为全省统一的A、B、C、D四类,相关“正向激励、反向倒逼”政策也对应调整。

三、探索“地企”双评。探索“企业+宗地”同步评价,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宗审批登记面积5亩以上的规下企业进行“宗地”评价,鼓励“宗地”亩均税收较低的“地主”企业进行老旧厂房改造。

四、规下企业分类调整。将原规下企业分年用电量20万度以上和20万度以下两类,调整为实际用地面积1亩以上和1亩以下两类进行企业亩均评价。

五、特殊情形修订。为减少各种特殊情形之间的相互冲突,将原市政府文件的定档、提档、加分、扣分、降档、保档、限档等七类情形进行调整,取消否决、降档等情形,同时,对公共类、新兴产业培育等特殊行业企业进行了修订。

六、优化企业纠偏服务。为全面实现企业亩均评价全流程数字化,进一步强化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和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对企业网上网下提出的各类纠偏问题,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通过大数据系统的独立账号,及时做好数据审核录入和各类纠偏问题的处理答复,也可要求或委托指定的企业亩均评价第三方单位协助处理;如各职能部门5天内没有进行纠偏数据处理或回复企业的,企业亩均评价第三方单位可对照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对文件无明确规定的疑难纠错问题,根据企业提供的有效证明进行初步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批量汇总提交各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批量汇总提交各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各职能部门7天内还不处理的,第三方可在市亩均办指导下根据事实依据进行数据纠偏处理,上述二类情况都视同各职能部门纠偏处理,真正做到“最多报一次、一次不用跑、线上定结果”。

七、其他。本修订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如同原有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修订意见为准。


附件:1.《乐清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2.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指标说明

         3.企业“亩均效益”分行业评价和行业代码对应表

         4.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数据提供责任部门分工

乐清市“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亩均领〔2023〕1号《乐清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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