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湖雾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改扩建工程温州湖雾岭隧道段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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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属相关村、社区(经合社): 为保障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改扩建工程温州湖雾岭段开发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特制定《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改扩建工程温州湖雾岭隧道段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雾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 改扩建工程温州湖雾岭隧道段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
为保障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改扩建工程温州湖雾岭隧道段开发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乐政发〔2023〕8号)、《乐清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实施程序规定》(乐政发〔2016〕83号)等文件,结合湖雾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改扩建工程温州湖雾岭隧道段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条 实施主体 市高速公路建设中心负责指导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湖雾镇人民政府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三条 拆迁补偿原则 (一)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按照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面积予以确认;未经登记的建筑或者土地,由相关部门认定;经认定为可确权登记的,按照可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予以补偿安置;经认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残值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处理,不予补偿和安置。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一律按照原有房屋的使用功能认定。 (二)征收后规划用地红线外剩余的房屋进深距规划用地红线不足3米或者征收后剩余的房屋占地总面积不足25 平方米(红线内与红线外的总和)的同时征收。如被征收后剩余的房屋不能满足使用功能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扩大征收范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四条 评估规定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实施办法》(乐政发〔2023〕8号)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建筑物残值进行评估。 第二章 补偿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房屋重置价 房屋被拆迁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房屋建筑物残值补偿。房屋重置价格分别由结构、门窗、抹灰、楼地面等内容组成,具体标准详见附件。装修装饰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另外单独评估。 第六条 拆迁补偿方式 采用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 第七条 产权调换安置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湖雾镇人民政府在湖雾镇辖区内建设公寓式住宅,并核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按照下列标准确定置换建筑面积: 1、四层以下的合法建筑按照其房屋的合法占地面积的4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2、五层及以上的合法建筑按照其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的 1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二)安置房套型面积 安置房套型面积为:约89㎡、约120㎡、约140㎡、约160㎡; (三)安置房购置价格 安置房位于湖雾镇隔溪村湖江路南侧(《乐清市湖雾片控制性详细规划》03-09地块),购置均价为3250元/㎡。 (四)分套要求 安置房套型数量由湖雾镇人民政府根据地块条件、居民需要确定。被拆迁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要明确分套意向,尚未明确的由湖雾镇人民政府确定分套方案。不足最小套型的多余面积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结算;满足差额面积在10㎡以内能补足最小套型的,可选择购买面积凑成套;凑套购买价格与安置购买面积的价格相同。 第八条 货币补偿安置 (一)货币化权益金额=安置面积×货币化安置基准价+ 房屋建筑物残值。 (二)安置面积。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面积置换标准计算。 (三)货币化安置基准价。货币化安置基准价为1720元/㎡。 第九条 资金拨付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偿房屋残值原则上转为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安置房代建单位,不足部分在房屋交付时予以收取。 第十条 其他权益补偿 (一)其他土地补偿费 1、已确认使用权或者产权的道坦、简易房(厕所、猪舍、柴基等)按照1720元/㎡给予货币化补偿。 2、湖雾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实际存在且仍在使用的未确认使用权或者产权的道坦、三基(厕所基、猪栏基和稻草基)进行审核,并在所在村宣传栏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1204元/㎡给予货币化补偿。 (二)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以每户搬出和迁入各1次计,按照下列规定 分档给予补偿: 1、拆迁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每次搬迁费计1200元,合计2400元; 2、拆迁建筑面积超过100㎡(含)、不超过200㎡的,每次搬迁费计1800元,合计3600元; 3、拆迁建筑面积超过200㎡(含)的,每次搬迁费计2400元,合计4800元。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 1、被拆迁人过渡时间内自行安排周转用房;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偿,从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商品房交付之日止,按月计算按年支付。涉及国有土地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给予12个月的补偿。 第十一条 按期签约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给予10000元奖励,按时腾空拆除的再给予10000元奖励,逾期未签约腾空的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其他注意事项 (一)拆迁范围内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屋,由拆迁实施单位组织拆除,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设备和材料。 (二) 拆迁实施单位要将所有拆迁的房屋拍照建立档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拆迁实施单位,委托拆迁实施单位统一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三)被征收人干扰、阻挠和破坏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拒绝、阻碍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税收优惠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 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取得的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方案实施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拆迁范围内的同时停止办理房产析产、转让等手续。
附件:房屋结构等级和重置基准参考价
附件 房屋结构等级和重置基准参考价
湖雾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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