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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3-233868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5-30
  • 有效性:
  • 有效

近日,乐清市出台了《关于调整〈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乐政办发〔2023〕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原因及背景是什么?

为加快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我市相继制定颁发了《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乐政办发〔2022〕6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乐政办发〔2023〕22号)。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及温州组织专项检查反馈等相关要求,决定对以上两个文件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二、此次对哪些内容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共涉及《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乐政办发〔2022〕60号)文件中的四条内容,比《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乐政办发〔2023〕22号)增加了一条内容。

其中,第一部分用地政策第(九)条调整了“由市属国有企业回收的,转让比例可适当增加,具体采取‘一事一议’”、“市属国有企业有优先回收权”等表述,严格了分割转让。

第一部分第(十二)条“对规划功能不符合的改造项目,已获得临时建筑审批,并通过竣工验收,在不影响规划实施、符合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由“原则上到期后自动续延,允许继续保留使用,新规划实施要求拆除的,临时部分不给予补偿”调整为“原则上到期后予以续批”,放宽了临时建筑年限到期后复审。

第一部分第(十三)条对“符合老旧厂房改造提升企业厂区内涉及违法建筑的“表述改为““符合老旧厂房改造提升企业厂区内涉及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建筑”;处置方式由“如未拆除到位的市住建局将不予竣工验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调整为“如未拆除到位的市住建局将不予组织联合竣工验收”。

第二部分第(二)条中,对“连片拆改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在首期工程竣工验收后3年内,入驻企业为规上企业、亩均税收达到属地平均水平以上的”,对改造主体的奖励,取消了“最高不超过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的限制,加大了奖补激励。

三、调整后,对老旧工业区块(厂房)实施改造提升的,分割转让的比例如何规定?

答:改造后容积率2.5以上的项目,在保障自身生产需要外,允许新增改造面积转让给其他企业,一般不超过50%,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调整后,对规划功能不符合的改造项目,已获临时建筑审批的,到期后如何延续?

答:对规划功能不符合的改造项目,已获得临时建筑审批,并通过竣工验收,在不影响规划实施、符合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到期后予以续批。

五、政策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乐清市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乐政办发〔2023〕22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577-61810123

联系人:连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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