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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23/2023-243952
  • 组配分类:
  • 2023年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乐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248号建议的答复函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乐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248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 2023- 07- 13 09 : 21 浏览次数: 字体:[ ]

周宙龙等代表:

你们向乐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严厉打击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为企业营造平安和谐的营商环境”的建议》(第248号)已收悉,经研究办理,作如下答复:

一、关于“强调依法行政,突出分类监管”的建议

为加强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规范和引导,营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我局通过以下途径规范投诉举报的应对和处理。

(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我局召开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专题工作会议,我局消保分局向各办案机构执法人员就投诉举报件的办理时限和规范性答复作了专题培训;我局法规科就投诉举报件的合法性审查作了专题部署,就投诉举报件的处理程序、核查期限、举报奖励等相关内容作了专题宣讲。

(二)根据投诉举报件的办理要求、相关回复程序及规定,制定了《关于理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机制的通知》,在局网站电子公告栏进行了发布,在局相关工作微信群、浙证钉群进行了传达。

(三)规范举报投诉回复文书处理。考虑我局基层办案人员执法水平存在差异,部分执法人员办理相关案件存在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或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情况,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回复,要经承办单位法制员或其他专职人员对相关处理回复进行审核。

(四)针对涉及我局多个市场监管所的复杂举报件,再次明确了我局的举报受理工作实行“事发地”管辖与“一查到底”原则,即由“事发地”所在的市场监管所(分局)负责举报件的受理、处置和最终答复。在举报件调查处置的过程中,需要其它市场监管所(分局)配合的,“事发地”所在的市场监管所(分局)可与相关市场监管所(分局)沟通协调,相关市场监管所(分局)应当予以配合。

(五)对于投诉举报的相关办理时限包括案件线索核查、举报件是否立案的告知、投诉件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件终止调解的告知等期限予以再次明确。

(六)明确举报投诉件的分类处理原则。认真查清基本事实。对疑似职业打假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地分析,并鉴别线索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二、关于“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推动共建共享”的建议

2023年以来,我局开始尝试探索建立职业打假人名单。对疑似职业打假人的明显非正常生活消费的投诉,采取仔细甄别,保障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有效。

三、关于“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推动综合治理”的建议

我局扫黑办将加强与市扫黑办、市公安部门沟通联系,发现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线索,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我局消保分局、药监分局等业务部门与公安部门经侦、金侦等业务部门还建立了沟通合作机制,相互沟通违法线索。

四、关于“依法处置职业索赔类投诉,切断职业索赔的牟利渠道”的建议

针对举报人提出的奖励要求,我局制定发布的《关于理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机制的通知》已予以明确:

对举报件中举报人要求举报奖励的,在行政处理告知文书中,应当予以回复告知,若举报带投诉的(即举报人因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而举报的),法律依据适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告知不予奖励。

五、关于“统一执法口径,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的建议

我局执法人员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件,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同时坚持法治思维,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对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准确定性处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把握好时效,推进分类、梯次、精准执法。对于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违免罚,广泛运用处罚、教育、告诫、约谈等方式,推动执法要求与执法形式相统一,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制作《执法案件要点提醒》并发布在在局内网站,对各市场监管所(分局)的执法行为进行提醒与规范,统一执法口径。自2022年以来,我局法规科已经发布《执法案件要点提醒》共8期。加强法制学习,推进落实“以学习促执法”。开展“一月一学法”活动,要求各所(分局)在岗执法人员参加,并将学习情况纳入各所(分局)年度目标工作考核内容。

感谢你们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局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


乐市监建议〔2023〕4号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乐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248号建议的答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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