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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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平稳有序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关于印发<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明确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各地需修订完善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定价机制调整为“气源综合价格+输配气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需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等政策文件制定。 三、实施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乐清市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用户除外)。 四、主要内容 1.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计算方式。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价格(含税,下同)和输配气价格组成,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综合价格联动,当气源综合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终端销售价格计算公式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综合采购价格+配气价格+修正金额。其中,综合采购价格为下一周期乐清市各燃气企业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价格加权平均;配气价格根据相关文件执行,后续若有调整,由市发改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修正金额为周期内因未到达价格联动条件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上一周期天然气实际结算价格与综合采购价格的差额。 2.价格联动周期。 以3个月为联动实施周期。即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为一个周期,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为下一个周期,以此类推。 3.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前周期结束时,下一个周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相比上一周期变动5%以上(含)时,实行价格联动,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同向调整;变动未达到5%的,价格不联动,即当前周期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继续沿用。 4.配套措施。 如出现价格剧烈波动或其他特殊情形,由市发改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燃气企业应及时报备各路气源采购价格,市发改局适时对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并做好调价工作。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2023年4月1日后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解读机关: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倪金余 联系电话:0577-61882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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