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3-236129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7-27
  • 有效性:
  • 有效

一问:制定原因及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明确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各地需修订完善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做好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保障燃气企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修订完善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办法很有必要。

二问: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1.《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2.《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

三问: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乐清市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用户除外)。

四问:本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终端销售价格计算公式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综合采购价格+配气价格+修正金额。

其中,综合采购价格为下一周期乐清市各燃气企业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价格加权平均;配气价格根据相关文件执行,后续若有调整,由市发改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修正金额为周期内因未到达价格联动条件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上一周期天然气实际结算价格与综合采购价格的差额。

2.价格联动周期

以3个月为联动实施周期。即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为一个周期,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为下一个周期,以此类推。

3.价格联动启动条件

当前周期结束时,下一个周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相比上一周期变动5%以上(含)时,实行价格联动,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同向调整;变动未达到5%的,价格不联动,即当前周期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继续沿用。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2023年4月1日后乐清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解读机关: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倪金余

联系电话:0577-6188213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