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档案馆查档指南

发布日期:2023-08-10 14:42    浏览次数:    来源:市档案馆    字体:[ ]

一、查档程序  

1.出示介绍信或有效证件——2.填写查阅登记表——3.检索查询——4.调出案卷——5.阅览、摘要或复制——6.加盖档案证明章 ——7. 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

二、查档手续
  (一)开放档案查阅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学生证等合法证明可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2、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的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本馆利用开放档案;如利用其他开放档案,须经我国境内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向本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目的与范围,并经本馆同意。

3、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开放档案,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提前向浙江省档案局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目的与范围。具体规定请见《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

(二)未开放档案查阅手续

我国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根据工作需要,持有主管局、乡镇政府及其以上单位的介绍信和利用者合法的身份证明或者证件,说明查阅档案的内容、目的和范围,经本馆同意可以利用本馆档案。具体规定请见《乐清市档案馆档案资料查阅制度》。

三、查档须知

(一)利用者可以直接到本馆阅览室查阅档案,特殊情况也可来电来函咨询。

(二)检索工具须由本馆工作人员提供,计算机检索须由本馆工作人员操作。
  (三)抄录档案须经本馆接待人员同意。不得抄录与所查问题无关的内容。抄件经接待人员同意后方可带走。需要复制档案时,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本馆代为复制。

(四)阅卷完毕,利用者须将档案清点后交还接待人员核对,接待人员检查档案的数量和完整情况,确定无误后方可离开。

(五)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只限馆内查阅,如确需借出的,须经馆领导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借期不超过三天,到期必须归还,继续利用可续借。

(六)查档者必须对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严加爱护,严禁在文档上涂改和作任何记号,严禁利用唾沫沾手翻阅档案,严禁折、压、拆档案资料,严禁用撕、剪、抽、挖等手段损坏和盗窃档案,严禁擅自带走档案资料。违反者按档案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

(七)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保持阅览室清洁、肃静。严禁在阅览室抽烟、吃食物或大声喧哗。

(八)未经本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自行公布馆藏档案内容。

(九)查档者应主动提供档案利用效果,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及时反馈档案利用信息。

四、档案馆开放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 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