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依法行政 > 行政强制
  • 成文日期: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温环乐查(扣)〔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 08- 28 16 : 26 浏览次数: 字体:[ ]

李克龙:

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2197511*****9,住址安徽省太和县三塔镇胡大村委会肖双海7*号*户,暂住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新望村万荣路4*号。

2023年5月2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李克龙租赁的位于乐清市翁垟街道新望村万荣路43号和乐清市翁垟街道三屿村敬业路西北角的两处民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新望村的民房前院停有一辆金杯货车(车牌号:浙AIMD75),后备箱内有电镀污泥贰拾陆袋,车内有液体渗漏至地面地坑,后院地坑附近有电镀污泥肆袋,有渗漏液流入地坑,房内有锌丝银白桶贰只,该处房前院及后院地面均无防渗措施。三屿村的民房内有电镀污泥壹拾贰袋。执法人员现场在新望村的民房前院水坑内、前院塑料桶(污泥装卸桶)内、房内锌丝银桶内、后院地坑内各采集水样壹瓶(共肆瓶)并送检。根据乐清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乐环监(2023)水字第117号)显示,新望村的民房前院地坑总镍364mg/L、总铜304mg/L、总锌57.2mg/L,后院地坑总镍324mg/L、总铜34.6mg/L、总锌4.3mg/L、总银0.85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表4(一级)标准限值(总镍1.0mg/L、总铜0.5mg/L、总锌2.0mg/L、总银0.5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

2.2023年5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照片证据10张,证明污泥堆放和采样的情况;

3.2023年5月21日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证明你租赁民房的位置和采样位置的情况;

4.2023年5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租赁房的污泥为电镀污泥和渗漏液排放的情况;

5.危废转运清单1份,证明你租赁房处电镀污泥和锌丝银的重量;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存放在租赁房的电镀污泥42袋(1032千克)、锌丝银白桶2只(127千克)予以扣押,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物品存放于温州臻盛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