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温环乐查(扣)〔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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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9,住址浙江省乐清市*****村。 2023年5月2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金楼村经营一家发黑工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无营业执照。该发黑工场主要从事金属件表面处理,生产工艺为发黑,主要生产设备为2只加药槽,2只清洗槽。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67项的其他,你创办的发黑工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表。你创办的发黑工场没有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表,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也没有通过“三同时”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没有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就投入生产。 2023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宇、俞志强、张虬对你的发黑工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工场处于生产状态,加药槽高温,地面有冲洗产品痕迹,冲洗废水未经任何污染防治处理由车间东面墙体1号外排口连接1号渗坑,1号渗坑连接一处渗井,外流冲洗废水通过渗漏排放;同时在车间东面墙体发现2号外排口,2号外排口连接2号渗坑,车间地面少许乳化液通过2号外排口流入2号渗坑并渗漏排放。 执法人员当日对你工场1号加药槽、1号清洗槽、2号清洗槽、1号渗坑、2号渗坑、渗井及渗井外积水坑各采水样壹瓶并送至乐清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同时鉴于你工场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污染排放情况及4只槽内仍存留大量废液,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创办的发黑工场的车间大门先行予以查封,防止出现二次污染情况。 2023年5月23日,乐清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乐环监(2023)水字第118号监测报告显示采得的水样中1号渗坑的总锌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十倍以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 2. 2023年5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创办的发黑工场基本情况、周边四至情况、生产设备、无污染防治设施,废水排放以及执法人员采样的情况; 3.2023年5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18张,证明你创办的发黑工场生产布局、无污染防治设施,废水排放以及执法人员采样及先行查封车间大门的情况; 4.监测报告(乐环监(2023)水字第118号)1份,证明你创办的发黑工场所排废水总锌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情况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工场的发黑工场车间大门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的陈秦波发黑工场车间大门位于乐清市柳市镇金楼村,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