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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温环乐查(扣)〔2023〕1 号)

发布日期: 2023- 08- 29 10 : 15 浏览次数: 字体:[ ]

潘**:

男,1968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住所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溪心村16*号,地址乐清市大*****村。

2023年3月2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创办的金属回收工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创办的金属回收工场正在从事人工筛选金属废料,未建成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污泥沥干废水流入场区雨水沟再经地下PVC管排入场外南首水沟内。监测报告显示:场外南首水沟内水样中pH值为11.3、总铜为1.14mg/L,该结果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的要求,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3月28日和2023年3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你工场的基本情况、四至情况、取样位置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2. 2023年3月28日和2023年3月29现场照片证据12张,证明你工场的基本情况、四至情况、取样位置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3.2023年3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工场的基本情况,无环评审批、污染防治建设、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情况;

5.《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工场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铜等重金属污染物;

6.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1份,证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及采样资格。

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工场的生产设备电源控制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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