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市镇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注销朱安良个人宅基地使用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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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4日,乐清市黄华镇人民政府向黄华岐头二村村民朱安良核发宅基地使用证乐( 93)字第170号,批准朱安良个人建房用地80m2,现土地坐落在柳市镇岐头二村,土地权属为集体,四至为东至朱胜式屋基隔1.2米弄、南至路、西至路、北至河。 因朱安良核发宅基地使用证乐( 93)字第170号批准用地面积80m2。现申请注销,再重新报批。经村双委研究决定同意、村务联席会议记录及公示期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49条,第69条第五项规定,同意注销朱安良核发宅基地使用证乐( 93)字第170号。 柳市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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