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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9/2023-23839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文号:
  • 乐法建领办〔2023〕2号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1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市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关于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法建领办〔2023〕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不断完善合法性审查的体制机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事项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法治乐清建设。

二、重点工作

(一)确定审查机构。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明确具体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要加强合法性审查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实到合法性审查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合法性审查人员的配置与审查任务相适应。除法定情形外,初次从事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明确审查范围。全面实施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化管理。市政府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及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纳入市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见附件)。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坚持“应纳尽纳”原则,结合实际,依法分类编制本单位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按规定报政府批准或者备案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三)严格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是作出审查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要坚持合法性审查“三不”原则,审查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公布。对拟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作出的审查事项,或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作出的审查事项,在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前,起草、承办单位应当先行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查事项应当先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

(四)落实审查保障。起草、承办单位和政府办公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温州市有关要求,为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审查时间保障。除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就审查事项作出决定的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起草、承办单位对提交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府办公机构收到行政合法性审查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可以转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市司法局收到行政合法性审查材料后,认为审查材料不完备、不规范,要求补正的,起草、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市司法局的时间要求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市司法局可以退回。审查材料不完备、不规范,需要补正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时间自提交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五)夯实审查责任。市司法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坚决杜绝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对审查事项的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政府办公机构或者起草、承办单位对审查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及时与市司法局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提请集体讨论时说明理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法性审查要求,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听取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把合法性审查工作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学习宣传。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将《规定》纳入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议题、公务员学法用法范围和普法年度工作计划,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机关工作人员重点学,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营造《规定》宣传贯彻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察考核。将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和督察内容。对合法性审查工作落实到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对审查权责不一致、机构衔接未理顺、审查人员配备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市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乐清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乐法建领办〔2023〕2号 关于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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