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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3-24653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3〕52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升防范和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迅速、信息通畅、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乐清水域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温州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清市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承担的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适用于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发生在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适用于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行动的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尽最大努力快速高效地救助遇险人员,并全力确保营救人员自身安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信息网络及高新技术设备等,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科学制订应急方案。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健全应急响应机制。

1.4.2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市政府对全市海上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响应机制。建设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1.4.3预防为主,资源共享,加强协作。

坚持预防为主,对可预见的海上突发事件做好应对准备,适时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做到应急响应前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危害。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并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2 海上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2.1 海上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浙江省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12类。

(1)船舶人员遇险突发事件;

(2)船舶火灾(爆炸)突发事件;

(3)海上污染突发事件;

(4)船舶医疗援助突发事件;

(5)航空器坠海突发事件;

(6)航空器海面迫降突发事件;

(7)船舶碰撞进水突发事件;

(8)船舶触礁搁浅突发事件;

(9)船舶失去动力突发事件;

(10)船舶失踪突发事件;

(11)船舶保安突发事件;

(12)船舶触碰桥梁突发事件。

2.2 海上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突发事件信息上报规定,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5)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7)造成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海上突发事件;

(8)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9)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2.2.2重大事件(II级)

(1)造成10-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50-100人重伤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10000总吨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造成船舶溢油500-1000吨致水域污染的海上突发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2.2.3较大事件(III级)

(1)造成3-10人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10人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3000总吨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突发事件;

(5)危及3-10人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造成船舶溢油100-500吨致水域污染的海上突发事件;

(7)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2.2.4一般事件(IV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5)造成船舶溢油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海上突发事件;

(6)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专家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3.1 应急领导机构

搜救中心是全市海上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搜救中心主任,乐清湾海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市府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乐清湾海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办(台办)、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气象局、乐清湾海事处、温州海警局乐清工作站、市海关办事处、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华数公司、温州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和各乡镇(街道)。

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的实际需要,承担海上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应急工作。

3.1.1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浙江省和温州市有关海上搜救工作的规章政策,并接受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业务指导;

(2)在市政府、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3)制定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工作经费预算;

(4)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5)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国家海上搜救手册附录2)的有关规定,调查辖区内的海上救助力量;

(6)响应相邻地区要求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合作、应急联动;

(7)承担全市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8)承担船舶海上保安报警的接收及联络工作;

(9)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10)组织海上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11)组织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

(12)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13)完成市政府、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3.1.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办(台办):负责协调获救台胞的遣送、联络工作;协调民政部门做好死亡、失踪台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海上搜救有关信息对内对外的宣传报道和对媒体现场采访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市委网信办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舆情管控需求,积极介入应急处置。

(3)市人武部:负责做好民兵的组织、管理和调派工作。负责协调驻乐部队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灾情信息,提出抢险救灾建议。

(4)市发改局:负责海上搜救资源保障的协调工作。

(5)市公安局:参与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保障应急救援行动的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负责重大搜救的道路交通管制;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海上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协助做好获救人员的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

(6)市民政局:支持、培育海上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组织参与应急救援行动;指导和监督获救人员的安置、遣返工作,指导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搜救中心搜救专项经费的安排、支付和监督管理。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沿海风暴潮、海浪、海啸及其引发的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启动和终止海洋预警应急响应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根据海上搜救需要,负责提供事发水域风、浪、潮等水文气象实况和预报;为海上溢油和搜寻目标的漂移模型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海上搜救和船舶、设施等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响应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搜救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响应方案;参与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负责提供港口的航道资料信息;协助调用、组织有关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并提供应急抢救的泊位码头;协助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保障交通干线和应急救援重要线路畅通;协助做好海上突发事件影响期间的水运管理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提供渔船遇险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组织、指导渔船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11)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和医疗人员实施海上紧急医疗救援以及设备设施的支持。

(12)市应急管理局:贯彻国家有关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响应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海上搜救和船舶、设施等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响应的工作;负责协调海上搜救技术设备、器材紧急生产、调运、供应等保障工作;负责协调海上通信保障工作。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入海口以内环境污染事故的监督,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安全影响进行评价,对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负责指导和协调因海上突发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协助因海上突发事件引发的水域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供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14)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按规定提供相关数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15)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失火(爆炸)船只的火灾扑救、船体切割及人员救助任务。

(1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乐清沿海中短期气象预报(48小时内)、热带气旋、恶劣天气的信息预报预警和即时信息发布,提供每日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技术支持;提供事发水域气象信息;为启动和终止气象预警应急响应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会商。

(17)乐清湾海事处:承担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运行管理职责;承担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设施等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海上搜救;负责海上船舶保安事件报警的接收和联络工作;组织编制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8)温州海警局乐清工作站: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设施等大面积污染海域的应急响应工作;组织船舰和官兵参加海上搜救行动;负责船舶海上保安事件的应急处置。

(19)市海关办事处:协助做好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响应工作。

(20)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提供海上搜救陆域段的应急移动通信保障;协助提供海上船舶、人员失踪移动通信的定位技术支持。

(21)市华数公司:负责做好应急信息的宣传、报道,负责紧急信息的播发。

(22)温州港口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拖轮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协调提供应急抢救的拖轮码头。应急情况下,申请引航员参加救助并提供技术支持。

(23)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地方搜寻救助力量参与应急行动;协调做好获救人员的安置、遣返工作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协调做好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工作。应急力量不足时,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参与或支援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

3.2 运行管理机构

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在乐清湾海事处,负责日常运行管理,搜救值班、接警及信息处理工作;开展海上应急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织编制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乐清湾海事处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3.3 专家组

若需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应向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专家组申请援助。

专家组主要职责:

(1)应邀提供海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应邀参与相关海上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3)应邀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4)应邀提供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咨询。

3.4 应急指挥机构

搜救中心有关领导、成员组成现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船(员)。

3.4.1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副总指挥代替总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部视应急处置需要指定现场指挥船(员),设置包括信息处理、评估判断、信息发布、后勤保障、监测监视、警戒警备以及善后处置等小组的现场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

(2)负责本地救助力量的协调工作,指定指挥船(员);

(3)负责与现场事故船舶的联系,并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

(4)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

(5)负责救助现场的监测监视;

(6)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

(7)根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响应方案实施效果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的意见或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

(8)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

(9)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发展情况,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群众的疏散和保护工作;

(10)配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现场行动组主要职责:

(1)信息处理小组。由搜救中心值班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和现场搜救进展信息的汇总,按险情报告制度及时做好情况的报告、上报、通报工作并申请发布航行警告,承办上级领导、上级海上搜救中心、现场指挥部应急指令的下达、记录和督办。

(2)评估判断小组。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由相关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应对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和评估,对险情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判断,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3)信息发布小组。由市委宣传部、乐清湾海事处以及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媒体采访接待以及舆情管控等工作。

(4)后勤保障小组。由属地政府后勤保障相关部门及乐清湾海事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与通信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系,保障各级指挥之间的应急通信畅通和网络正常运行,保障应急人员、物质的交通运输等。

(5)监测监视小组:由市气象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成,负责提供气象、海况的实时观测数据和短期预报,应搜救中心要求进行漂移推演。

(6)警戒警备小组:由市公安局和温州海警局乐清工作站组成,负责岸上和水上的警戒警备、秩序维护。

(7)善后处置小组: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和相关乡镇(街道)组成,负责安顿、救治获救人员,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负责遇险人员家属的安抚。

3.4.2现场指挥船(员)。

现场指挥船(员)由现场指挥部指定,被指定为现场指挥船(员)的船舶(人员),应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现场救助力量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船(员)主要职责:

(1)执行现场指挥部或直接来自上级海上搜救中心的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行动效果、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措施或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等。

3.5 应急救助力量

应急救助力量包括中央直属专业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和武警力量、政府部门所属的公务救助力量,以及其他可投入海上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服从海上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参加应急行动;

(2)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船(员)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参加国家、浙江省以及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练;

(4)根据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提交包括音像、图片等有关信息材料。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搜救中心及时收集、分析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根据预警信息及等级,作出相应判断,采取相应措施,提前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和应急准备工作。

4.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4.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全市海上突发事件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平台,构建搜救中心与海事、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地震、海洋观测等部门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互联,及时获取海上有关热带气旋(包括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等)、冬季大风、寒潮、风暴潮、海雾、洪峰、海啸等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实时信息;保障搜救中心与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应急管理局的信息畅通。

4.1.2信息收集与分析。

海事、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地震、海洋观测等部门负责为搜救中心提供即时的海上预报预警信息。搜救中心值班人员负责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并对接收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

4.2 预警预防行动

4.2.1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1)一般风险信息(IV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

(2)较大风险信息(III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

(3)重大风险信息(II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

(4)特别重大风险信息(I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

4.2.2预警预报发布。

搜救中心收集的预警预报信息,经值班负责人确认,向海上船舶、相关从业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发布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安全信息。

4.2.3预防。

根据本预案和市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等级,积极采取预防和应急措施。海事、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及时向船舶发布安全信息,从事海上行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尽量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4.2.4应急待命。

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实行应急待命机制,保持应急通信畅通。参与应急救援相关单位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处于随时参加应急响应状态。

(1)IV级预警(“蓝色”预警)

当搜救中心接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蓝色”预警时,搜救中心保持双人在岗,搜救值班负责人在单位所在地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位保持24小时值班;指定搜救力量单元指挥员、救援人员在单位所在地待命,船艇、车辆、飞机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III级预警(“黄色”预警)

搜救中心接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黄色”预警时,搜救中心值班负责人在单位待命,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指挥员、救援人员在单位所在地待命,船艇、车辆、飞机等进入半小时出击待命状态。

(3)II级预警(“橙色”预警)

搜救中心接收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橙色”预警时,搜救中心值班负责人、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在工作单位应急待命,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在单位所在地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元的指挥员、救援人员在船艇、车辆、飞机等停泊所在地待命,搜救船艇、车辆、飞机等处于随时出击的待命状态,应急通信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4)I级预警(“红色”预警)

搜救中心接收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红色”预警时,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搜救值班负责人及相关的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进入应急指挥岗位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元的指挥员、救援人员进入岗位待命,船艇、车辆、飞机等备车待命,应急通信设备进入守听状态。

5 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

搜救中心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接到下列海上突发事件报告之一的,搜救中心值班员须立即向值班负责人报告,经值班负责人授意后,立即向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1)遇险人员超过3人以上;

(2)死亡、失踪人数1人以上;

(3)500吨级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

(4)任何客船、客滚船、客渡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5)任何油船、化学品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6)造成污染及其它可能严重污染海域的情况;

(7)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8)其它应报告的事项。

上述突发事件在初步核实后,应该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口头向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市委市政府报送初步情况,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若情况较为复杂或一时难以核清的,应先进行口头报告,并尽快形成书面报告。

其他险情信息按规定程序上报,并通报相关部门。

5.2 信息通报

经搜救中心值班负责人评估后认为需要搜救中心其它成员单位投入搜救力量的,搜救中心值班人员应及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1)温州籍商船(含本港籍实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其它船舶)在本市搜救责任区内发生死亡、失踪1人及以上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上的事故或险情,或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或险情,通报市交通运输局;

(2)涉渔船舶在本港搜救责任区内发生事故或险情,或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或险情,通报市农业农村局;

(3)船舶火灾、爆炸导致的海上险情,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消防救援大队;

(4)由治安事件等海上违法犯罪行动导致的事故与险情,通报市公安局和温州海警局乐清工作站;

(5)船舶发生大面积污染海域事故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市生态环境局;

(6)外籍船舶和台湾籍船舶发生事故或险情通报市委办(台办)。

6 应急响应

6.1 事件信息分析与核实

搜救中心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核实分析: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人员、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通过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6)派出船舶、飞机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7)通过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8)通过事发现场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人员核实;

(9)其他途径核实。

6.2 先期处置

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搜救中心立即启动本预案,自动承担应急指挥职责,同时按规定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和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请示应对决策。实施应急响应行动时,负责指定现场指挥船(员),实施有效的现场应急指挥和协调。

6.3 应急力量指派原则

(1)优先指派专业救助力量;

(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

(3)渔船突发事件优先指派附近其他渔船、渔政公务船施救;

(4)军地协作。依靠地方救助力量不足以排除险情时,请求驻地部队支援;

(5)依靠中国海上搜救网络资源。一旦出现本搜救责任区因救助量不足无法排除险情时,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或相邻地区海上搜救中心支持。

6.4 应急响应

6.4.1应急响应的启动。

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发生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中心都必须积极响应,启动本预案。

(1)IV级应急响应。当海上搜救责任区内发生一般(IV级)海上突发事件,搜救中心值班负责人宣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

(2)III级应急响应。当搜救责任区内发生较大(III级)海上突发事件,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宣布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3)II级应急响应。当搜救责任区内发生重大(II级)海上突发事件,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宣布启动II级应急响应;

(4)I级应急响应。当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特别重大(I级)海上突发事件,搜救中心主任宣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

6.4.2应急指挥。

(1)IV级应急响应。搜救中心值班负责人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2)III级应急响应。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必要时应亲临事发现场。搜救中心值班负责人应到搜救中心开展指挥工作;

(3)II级应急响应。搜救中心副主任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必要时应亲临事发现场。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应到搜救中心开展指挥工作;

(4)I级应急响应。搜救中心主任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必要时应亲临事发现场。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应到搜救中心开展指挥工作。

6.4.3应急响应行动。

(1)搜救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或在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指挥下开展工作;

(2)搜救中心办公室按规定向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和请示;

(3)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应急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相关成员单位;

(4)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5)海上突发事件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请求上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6.5 行动终(中)止

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因素影响,继续搜救将危及参与搜救力量等自身安全的,应急响应行动可予中止。影响消除时,应立即恢复应急响应行动。

以下情况下应急响应行动可予终止:

(1)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经证实紧急情况原本就不存在;

(3)获知遇险的人员、船舶及航空器等已脱险或遇险人员已安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5)所有指定区域和所有可能漂移到的区域均已搜寻;

(6)所有可能获得被搜寻船舶、航空器、其他运载工具或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都已使用过;

(7)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象、海况、环境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8)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控制。

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搜救中心办公室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委市政府或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批准后实施。

6.6 紧急处置

6.6.1搜救中心的任务。

在海上突发事件确认后,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行动状态:

(1)按照突发事件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渔业船舶管理系统或其他有效通讯手段,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健全应急通信机制;

(6)建立健全指挥体系和指定现场指挥船(员);

(7)事发现场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申请温州海事局组织实施;

(8)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6.6.2应急指令。

在协调应急力量时,搜救中心应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发布的指令内容应包括:

(1)海上突发事件种类、遇险人员、船舶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以及救助要求;

(3)事发区域的气象、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船(员);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救助所需的信息;

(8)指令具体内容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方案确定。

6.6.3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中心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协调公安部门维护治安;

(4)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交通、物资等支持和保障;

(5)协调地方政府部门做好维稳和遇难者家属安置工作;

(6)敦促涉事方积极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海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的危害。

6.6.4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船(员)的任务。

指定的海上搜救力量以及专业救助力量,应及时将值班待命船艇的名称、位置、联系方式、联系人以及临时调用的动态信息及时报搜救中心备案。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或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应提前向搜救中心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参与救援的力量及现场指挥船(员)应严格执行指令,按要求及时报告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现场态势及救助进展,必要时做出书面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

6.6.5应急救助力量协调与指挥。

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的力量,由搜救中心指挥和协调。

东海救助局专业救助飞机、船舶的调用,由搜救中心报告并由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现场救助由现场指挥船(员)指挥。

军力参与海上救助,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视协调力量多少,分别由温州市、浙江省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协调。参加救助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并听从现场指挥船(员)协调。

6.7 应急通信

应急通信方式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由现场指挥船(员)临时确定。通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包括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互联网;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6.8 医疗援助

搜救中心与市卫生健康局开展医疗联动,以保障提供以下医疗援助:

(1)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移送任务;

(3)需要时,为接收伤病人员作出必要的安排,并将此安排通知搜救中心。

6.9 安全防护

6.9.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搜救中心负责协调专家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海上突发事件现场应进行登记和医学检查,实施医疗救助待命,及时抢救伤员。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由搜救中心协调或请求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或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

6.9.2遇险人员及周围群众的安全防护。

在应急响应行动中,应根据事发现场气象、海况等,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和周围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必要时告知遇险人员和周围群众可能存在的危害,及时调集防护器材、装备、药品,并做好秩序维持。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发生海上突发事件,应充分考虑海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的危害,邀请专家组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危害进行评估,采取必要的措施,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防护和疏散工作。

6.10 社会力量动员

搜救中心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等,协调当地政府部门进行社会动员,以保障周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当应急力量不足时,搜救中心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参与或支援应急救援行动。

6.11 评估与决策

针对不同的海上突发事件,在不同时段和响应阶段,按照相关的应急响应方案要求,组织专家或利用相应辅助决策系统、软件等,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实施效果、投入力量等进行评估。

6.12 信息发布

6.12.1信息发布原则。

(1)坚持公开、透明。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发布信息,凡不涉及保密的内容,均可以公开;

(2)坚持正确导向。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国家及省、温州市、乐清市有关规定发布信息。

6.12.2信息发布规定。

拟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统一对外发布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并做好组织报道。市委宣传部应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主流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的发布工作。

6.12.3信息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情况,由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1)伤员的处置。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2)获救人员的处置。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要配合做好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安置;

(3)死亡人员的处置。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市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4)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当地政府、公安等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工作;

(5)监视监测。海上突发事件引起海上污染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海洋观测等相关部门启动海洋环境应急监测系统,实施污染水域的监测监视,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搜救中心。

7.2 保险与理赔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及时介入海上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油污损害的索赔与赔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上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方案执行。

7.3 总结和评估

搜救中心办公室定期开展应急工作的总结。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结束后,由搜救中心办公室开展评估,为应急机制、救助力量建设提供决策,为完善预案提供依据。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和其他部门人员参加。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搜救中心应配置各种日常通信和应急通信所需的通信联系设备,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妥善开展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确保全天候值守和信息畅通。利用公用通信网络、市应急联动指挥平台等保障搜救中心值班室与各成员单位迅速取得联系、互动。利用VTS、VHF、AIS、公用通信网络等设备与遇险船舶、现场救助船舶保持联系,保障现场的信息及时有效反馈到搜救中心。现场应急指挥船(员)与救助力量单元、应急力量、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视实际情况临时确定。

8.2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搜救中心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完善全市应急救助力量资源信息库,并及时更新。

搜救中心建立海上应急专家队伍信息库,并及时更新。

搜救中心牵头开展市级海上搜救联席会议,商讨海上搜救工作成效。

8.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市海上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道路交通和营运船舶交通保障。

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并与市交通运输局开展联动,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8.4 医疗保障

搜救中心与市卫生健康局开展医疗联动,明确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的任务。

8.5 治安保障

海上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陆上交通管制由市公安局负责。

海上突发事件现场水上交通管制由海事、农业农村、海警等局负责。

8.6 资金保障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具体参照《浙江省公共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与监督。

8.7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市政府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搜救中心应加强海上应急救援相关知识宣传,不定期举办社会力量海上应急救援培训。

8.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8.1公众信息交流。

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主流媒体或其他适当方式向公众宣传海上安全知识。利用政府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公布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信息,开设专栏宣传普及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常识,解答公众关心海上搜救的相关问题。

搜救中心及成员单位要积极推广普及水上搜救文化,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社会水上安全意识。建立激励机制,加大先进人物、感人事迹宣传力度。

8.8.2培训。

搜救中心及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搜救值班人员、应急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安全保护等知识培训。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8.8.3演练。

搜救中心应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海上突发事件单项演练,重大活动或节庆活动举行前视情组织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搜救中心应派船艇和人员参与上级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海上突发事件综合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9.1 奖励

在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军事部门或省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由搜救中心报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或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

对按海上搜救机构协调动员或自愿参加搜救行动的社会力量,由搜救中心报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按照《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奖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搜救中心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领导和有关代表参加会议,对海上搜救工作进行总结,对搜救表现突出的集体、个人上报上级给予表彰和奖励,根据实际搜救情况,对成员单位补助适当的燃料费用。

9.2 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的预案执行情况,接受搜救中心的监督检查。

搜救中心的预案执行情况,接受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市委市政府监督检查。

对因谎报、故意瞒报报警信息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的人员,交由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海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预案管理

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11 附 则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以及船舶保安事件。

(2)“客船”是指载客12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客滚船、客渡船和高速客船等。

(3)“船舶人员遇险突发事件”是指在船舶、设施等工作人员和旅客失踪或船舶、设施等发生事故、故障或自然灾害等危及人身安全而需要立即采取救助的突发事件。

(4)“船舶火灾(爆炸)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火灾或爆炸需要外部力量救助的突发事件。

(5)“船舶医疗援助突发事件”是指在船舶、设施内的工作人员、旅客因受伤、急病、中毒等,需要外部临时接应、提供医疗援助的突发事件。

(6)“船舶碰撞进水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碰撞破损导致船舱大量进水,可能造成船舶沉没、人员遇险需外部力量救援的突发事件。

(7)“船舶触礁搁浅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触礁或搁浅进而可能导致断裂沉没或翻沉危及人员安全,需外部救援的突发事件。

(8)“船舶失踪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被劫持、自沉、大风浪中翻沉、事故沉没或因通信故障而失去联系,需外部救援或核实的突发事件。

(9)“船舶失去动力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在大风浪中失去动力或在港内、航道、岛礁区等复杂水域失去动力可能导致船舶翻沉或触礁搁浅等险情,需要外部救援的突发事件。

(10)“船舶触碰桥梁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触碰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导致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受损、断裂、倒塌,危及船舶、人员安全,需外部救援,并采取措施以减缓对水上、陆上交通安全影响的突发事件。

(11)“海上污染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因事故、自然灾害、操作不当、故意排放或抛弃油类、有毒货物等造成海域环境危害,需要外部力量干预的突发事件。

(12)“船舶保安突发事件”是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或船港界面行动、船到船行动安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情况,需外部救援的突发事件。

(13)“航空器坠海或迫降突发事件”是指航空器飞行途中发生故障、事故等原因迫降在海上或坠入海中,需搜寻救助的突发事件。

(14)“其他突发事件”是指除上述以外,其他危及人身或海域环境安全,需开展救助的突发事件。

(1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乐清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域:

①杨梅山咀(28°20′40"N/121°12'40"E),

②西门岛东侧,

③大横床岛西侧,

④28°08′00"N/121°06'00"E,

⑤28°01'00"N/121°08′00"E。

以上5点连线,并向东延伸。

(17)乐清市水上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18)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乐清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乐政办发〔2014〕26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3〕52号关于印发《乐清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乐政办发〔2023〕52号关于印发《乐清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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