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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实施《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73/2024-24690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乐综执〔2024〕1号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5
  • 有效性:
  • 有效

局机关各科室,各中队,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健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单位于 2017年 3 月 23 日印发《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细则(试行)》(乐综执〔2017〕34 号)文件予以规范。近几年,随着综合执法改革工作不断推进,划转执法事项从原来的286 项增加至目前 1467 项(动态调整),原执行文件对新增领域未曾涉及,影响案件办理规范操作。经研究,现决定对《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细则(试行)》(乐综执〔2017〕34 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健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及行政处罚职权划转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案审委),负责对全局立案查处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复核工作。

第三条 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局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局政策法规科等相关科室、相关中队负责人为委员。

第四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案件审理会议的具体事务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主要工作包括:

(一)对案件承办单位提请案审委审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二)向案审委提议召开案件审理会议,落实会议时间、地点和参加会议人数,组织整理会审记录;

(三)承办案审委其他工作。

第五条 案件审理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召开形式可以采取线上或线下会议形式进行,可以一次审理一个案件,也可以一次审理两个以上的案件。案审委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案件审理会议。

第六条 案件承办单位提请审理的案件,一般应于立案后 30日内申请,应当将全部材料提交局执法业务科室、政策法规科审核。在案审会议召开前,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将案件清单报送案审委成员审阅。案审委成员如需要,可以调取全部案卷材料审阅。案件材料按照卷宗目录的顺序要求排列。

第七条 下列案件属于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

(一)对相关领域处罚达到较大数额标准的案件,参照《浙

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

(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其他证照的案件;

(三)作出查封施工现场、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的案件;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五)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撤销决定的案件;

(六)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案件;

(七)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八)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九)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十)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十一)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和单位负责人汇报案情、处理建议及会审情况;

(二)政策法规科汇报案件审核情况;

(三)参加会议成员围绕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效力、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总结案件讨论结果,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第九条 案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出席人员对议题展开充分讨论;必须经参加会议的案审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案审会方可作出决定;不同意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案。

案审会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条 案审会决议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不符合的案件,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予以撤案;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违法事实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意见。对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经案审委审理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案审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征询有关部门意见,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专家的意见应当记 录在案。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会议记录应当如实记载每个人的发言内容和观点,交参加人核阅签字后随案存档。

第十三条 经案审会审议通过的案件,交由案件承办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后续工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有异议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复查,复查结果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提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报送案审委重新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由政策法规科依法组织听证会,听证结果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经复查、听证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四条 案件审理会议召开前,参加会议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系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参加会议人员是否回避,由案件审理会议的主持人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争议较大的案件,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临时休会,待理清疑点后再讨论。

第十六条 参加案件审理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案审事项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单位对案件进行会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政府令第4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pdf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印发

202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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