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与深化课程改革相配套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优质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23〕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资格 (一)学籍要求。具有乐清市初中学籍且在同一初中学校在籍读满3年的应届毕业生,中途转学的学生不得参与分配生招生。 (二)综合素质评价和年龄要求。乐清中学分配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需达2A3B,年龄不超过17周岁(2007年9月1日前出生)。 (三)资格审定。各初中学校对本校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资格的学生应当明确告知学生及家长,名单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乐清市教育局普教科。 二、招生计划 乐清中学分配生人数为招生计划的60%。 三、名额分配原则 根据乐清中学分配生招生计划数和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数,确定各初中学校的分配生名额。 四、志愿填报 符合乐清中学分配生条件的考生必须填报乐清中学统招志愿(志愿代码为101)。分配生志愿填报与各普高学校志愿填报同时进行,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乐清中学统招志愿的视为自动放弃分配生资格。凡因考生志愿代码填写错误造成录取上的问题,由填报人自行负责。 五、录取办法 (一)乐清中学分配生是在该校统招生录取之后,根据分配的名额和规定条件,对填报该校志愿且符合该校分配生资格的学生,以初中学校为单位,在乐清中学统招分数线下降25分内(含25分),其中山老区学校在乐清中学统招分数线下降50分内(含50分),按学业考试成绩(含政策照顾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且落实乐清中学总分配名额录取率不低于 95%。 (二)录取结果发布后,若发现不符合分配生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分配生录取资格,所空缺名额不再进行补取。 本实施办法由乐清市教育局普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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