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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4-26134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4〕15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1-2024-0009

CYQD01-2024-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三)市经信局负责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年度市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牵头协调市政府食盐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食盐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四)市财政局负责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包括编制市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补贴清算。

二、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一)市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全市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储备量的二分之一。

(二)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机制,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有关标准执行。

(三)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市财政对承担市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利息、保管费用补贴。储备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计算。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四)市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市财政根据上年储备清算结果以及当年储备计划核定,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信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年度储备计划结束后,由市经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政府储备食盐要求

(一)政府食盐储备由浙江省盐业集团温州市盐业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承担,由市经信局负责与其签订承储协议。

(二)政府食盐储备地应当按照覆盖全市、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布局,由承储单位安排,报市经信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浙江省盐碘浓度规定。

(四)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方式,及时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储备计划。

(五)政府储备食盐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

四、政府储备食盐调用

(一)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调用政府储备食盐:

1.发生重大自然灾情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2.全市或部分乡镇(街道)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

3.市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政府储备食盐调用由市经信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对政府储备食盐调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三)政府储备食盐调用后,承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经信局备案;企业食盐储备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库存量。

五、监督检查

(一)市经信局负责对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数量、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督执法。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食盐储备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二)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食盐储备的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惩戒。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2019〕12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4〕2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乐政办发〔2024〕2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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