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
乐清市柳市镇东岙村石岳理、孙小芬于2014年3月14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乐政集用(2014)第001348号》,使用权面积156.86㎡;2017年11月20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浙规证20170382A1264号)审批占地面积120.23㎡,拆建三间六层计建筑面积721㎡。2017年年底开始动工兴建,于2018年底,房屋主体完工,2020年至2021年,石岳理把自家房屋与前幢(叶述蓓、石杰房屋)之间间距空地上搭建临时全封闭式钢构棚,二层与三层之间的空间分别连接二座廊桥互为贯通,根据温州中乐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石岳理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显示:房屋拆建现状叁间陆层,房屋现状占地面积131.26㎡,建筑面积979.3㎡,房屋底层占地面积131.26㎡,与土地审批重合部位117.27㎡,违章占地超面积13.99㎡,审批未建面积为2.96㎡;建筑面积超275.68㎡;当事人石岳理房屋与南首叶述蓓房屋南北之间间距的一层钢架棚、二层、三层的廊桥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2020年至2022年擅自建设,违法面积40.68㎡。 2024年3月5日,我镇委托浙江新则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石岳理、孙小芬房屋拆除影响可行性评估。2024年6月18日,浙江新则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拆除影响可行性评估。评估结论为: 一、石岳理房屋占地审批面积120.23㎡,审批建筑面积721㎡,经测绘,房屋现状六层局部七层,实际房屋底层占地面积131.26㎡,房屋底层占地面积131.26㎡,与土地审批重合部位117.27㎡,违法占地面积为13.99㎡,审批未建面积为2.96㎡,房屋结构布置如附件一所示。 二、房屋一层违建部分为房屋北侧部分结构、南侧部分结构及简易房,其中北侧违建部分包含ⓚ轴三根结构柱分别为1/K、4/K、7/K(详见附件一),拆除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故不拆除;南侧违建部分包含ⓓ轴四根结构柱分别为1/D、3/D、4/D、7/D(详见附件一),拆除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故不拆除;简易房未审批,可整体拆除,简易房拆除面积为23.94㎡(附件一S3面积);房屋违建面积为13.99㎡(不包含简易房,详见附件一)。 三、房屋二至三层违建部分为房屋北侧部分结构,南侧部分结构及走廊,其中北侧违建部分包含ⓚ轴三根结构柱分别为1/K、4/K、7/K(详见附件二),拆除1—7/L—K轴区域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但需保留ⓚ轴三根结构柱分别为1/K、4/K、7/K;南侧违建部分及走廊包含ⓓ轴四根结构柱分别为1/D、3/D、4/D、7/D(详见附件二),1—7/C—D轴区域拆除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但需保留ⓓ轴四根结构柱分别为1/D、3/D、4/D、7/D;A—C/3—4轴走廊区域可拆除,单层拆除面积8.37㎡,共拆除面积16.74㎡(详见附件二)。房屋单层违建面积为46.34㎡,共违建面积为92.68㎡单层可拆除面积28㎡,共拆除面积56㎡(不包括走廊,详见附件二)。 四、房屋四至六层违建部分为房屋北侧部分结构,南侧部分结构及走廊,其中北侧违建部分包含ⓚ轴三根结构柱分别为1/K、4/K、7/K(详见附件三),拆除1—7/L—K轴区域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但需保留ⓚ轴三根结构柱分别为1/K、4/K、7/K;南侧违建部分包含ⓓ轴四根结构柱分别为1/D、3/D、4/D、7/D(详见附件三),1—7/C—D轴区域拆除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但需保留ⓓ轴四根结构柱分别为1/D、3/D、4/D、7/D。房屋四至六层单层违建面积为46.34㎡,共违建面积为139.02㎡,单层可拆除面积为28㎡,共可拆除面积为84㎡;(详见附件三S2面积)。 五、房屋顶层楼梯间未审批,拆除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故可整体拆除,违建面积29.99㎡(详见附件四S1、S2面积)。 综上所述: 房屋一层违建面积为13.99㎡(不包含简易房)无可拆除面积,简易房可拆除,拆除面积为23.94㎡。房屋二至三层房屋单层违建面积为46.34㎡,共违建面积为92.68㎡(不包括走廊),单层可拆除面积28㎡,共拆除面积56㎡;走廊可拆除,单层拆除面积8.37㎡,共拆除面积16.74㎡。房屋四至六层单层违建面积为46.34㎡,共违建面积为139.02㎡,单层可拆除面积为28㎡,共可拆除面积为84㎡;房屋顶层楼梯间违建面积29.99㎡,可整体拆除。 房屋部分区域拆除会影响整体结构安全性,该区域违建面积:105.69㎡,建议保留。 房屋拆除不影响安全性面积:169.99㎡ 简易房及走廊可拆除面积:40.68㎡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认为石岳理房屋105.69㎡的违法面积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对石岳理房屋210.67㎡违法面积予以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利害相关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公示期结束后相关认定意见将上报乐清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公示期限: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13日 联系地址:柳市镇人民政府 监督电话:0577-61672371 柳市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一、石岳理房屋一层平面布置示意图 二、石岳理房屋二至三层平面布置示意图 三、石岳理房屋四至六层平面布置示意图 四、石岳理房屋顶层楼梯间平面布置示意图 五、拆除影响评估报告 六、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