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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关于《乐清市放宽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4-26263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1-25
  • 有效性:
  • 有效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落实“减事项、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的改革要求,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着经营场地资源少、住所证明盖章难等问题,影响了部分群众创新创业热情和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活力。为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降低准入门槛,降低创业成本,提升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需要更进一步放宽我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为此,参考各地放宽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政策以及实践中一些成熟的举措,落实减证便民的现实需要,大力推行申报承诺制,出台《乐清市放宽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

二、出台目的

深入推进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利用负面清单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分类管理,对于负面清单外的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简化登记材料,提高群众办事效率,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三、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 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15〕47 号)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分十七点和两个附件。内容包括目的和适用范围、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要求、一址多照、一照多址、负面清单分类管理、监督管理等,以及负面清单和承诺书等附件内容。

《办法》重点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一)对居住用房场所用作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进行了明确。考虑到乐清市经营场地资源稀缺的现状,同时基于“宽进严管”的原则,对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进行梳理,为居住用房场所用作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创造了可行条件。

(二)对“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予以细化规定。一是“一址多照”。为进一步方便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一址多照的适用范围,即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该地址应当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该规定使一址多照的政策受惠面适当扩大。此举有利于市场经营主体整合内部业务,高效利用场所资源。二是“一照多址”。《办法》明确了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明确“一照多址”这一政策将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多个经营场所登记。

(三)负面清单及分类管理。《办法》公布了负面清单,并规定负面清单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利用负面清单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分类管理,对于负面清单外的,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无需另行提交权属证明等场所证明材料。此举有利于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进一步缩短经营主体开办时间,较快进入市场产生经济效益。

(四)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对违法、不实申报、虚假申报的市场经营主体的惩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此举有利于维护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真实性,对违法行为产生一定威慑力。

(五)附件。附件1统一制定发布《乐清市市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并明确具体填报内容。附件2规定了实行集群注册工位号注册区域、人员密集场所和住宅性质的单体大厦、封闭式小区等11类负面清单不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并明确其需要提供的场所证明材料提交要求。

五、注意事项

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

六、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5年1月26日。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陆臣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局长)

联系方式:0577-6188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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