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柳市镇等10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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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0-2024-00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柳市镇、北白象镇、虹桥镇、芙蓉镇、雁荡镇、大荆镇、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翁垟街道等10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柳市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调整后柳市镇人民政府行使民宗、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13个领域259项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1)。 二、调整北白象镇和虹桥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调整后北白象镇人民政府和虹桥镇人民政府行使民宗、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13个领域197项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2)。 三、调整芙蓉镇、雁荡镇、大荆镇、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翁垟街道等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调整后芙蓉镇人民政府、雁荡镇人民政府、大荆镇人民政府、乐成街道办事处、城东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翁垟街道办事处行使民宗、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13个领域195项行政执法事项(详见附件3)。 四、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乡镇(街道)应及时移送。 较大数额、较大价值的标准,适用《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的相关标准。 五、本公告实施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调整前原立案单位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如遇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变化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公布。 七、本公告自2025年1月30日起施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大荆镇人民政府行使的公告(第一批)》(乐政发〔2022〕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乐清市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柳市镇人民政府等10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公告》(乐政发〔2022〕18号)同时废止,涉及乡镇(街道)核减的执法事项退回原职能部门行使。 附件: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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