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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 02- 07 08 : 49 浏览次数: 字体:[ ]

乐清市大荆李义美发店:

本局立案调查的乐清市大荆李义美发店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一案,已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市监处罚〔2023〕801-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现需向你送《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乐市监罚催〔2024〕1号)。因你无法联系,未在营业执照登记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根据经营者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文书未成功,故我局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上述文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乐市监罚催〔2024〕1号).doc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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