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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4-248899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2-02
  • 有效性:
  • 有效

一问:该政策出台目的和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先后印发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多个文件,对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作出了一系列工作部署。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和温州国资委做法,根据乐清国企实际,现制定《乐清市市属国企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问: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

4.《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温政办〔2023〕69号)。

三问:政策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答:《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总体要求。明确了适用范围、概念和基本原则。

2.责任追究范围。规定了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应当追究责任的范围,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转让产权(包括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及增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投资并购(合作经营)、改组改制、资产租赁管理、境外经营投资等十一个方面情形。

3.资产损失认定。规定了资产损失按性质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按金额大小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一般资产损失: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下或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较大资产损失:资产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重大资产损失:①资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②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导致或即将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破产的;③企业在委托贷款、对外担保、股东借款、预付款采购、信用赊销等对外资金信用输出中,没有建立和实施恰当的风险控制审查机制或者恶意规避风险控制审查导致资产损失的。

4.责任认定。规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并对各类责任情形进行了明确。

5.责任追究处理。规定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和处理标准,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较大及以上资产损失的责任人除组织处理外同时应当扣减薪酬。规定了六种从重加重处理情形、六种从轻减轻处理情形、四种免责情形,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和“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

6.责任追究工作职责。规定了市国资办、市属国企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7.责任追究工作程序。规定了责任追究工作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整改六大程序及要求。

四问:该政策有什么特色?

答:1.在适用范围上达到全覆盖,除市国资办监管企业外,市本级其他国企参照执行。

2.在损失标准上实现本地化,按照“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参考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和温州国资委认定标准,结合乐清国企实际,明确了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3.在追究处理上更加严格,一旦被认定发生国企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不仅面临从“批评教育”到“免职”等不同程度的组织处理,还可能同时面临经济上的严惩。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乐清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乐清市国资办

解读人:朱旭央

联系电话:0577-5757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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