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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山塘巡查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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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山塘主管部门、山塘所有权人: 现将《乐清市山塘巡查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水利局 2024年3月28日 乐清市山塘巡查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山塘规范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乐清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毗邻坡地修建的、坝高5m以上并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容积0.50万m3以上且不足10万m3的蓄水工程。已创建标准化管理的山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考核对象为山塘所有权人。考核内容为山塘的巡查管理工作,包括学习培训、安全巡查、安全管理三类。 第四条 考核实行100 分制,考核结果为90 分至100 分的(含90 分)为优秀,考核结果为80分至89 分的(含80 分)为合格,8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程序 年度考核采用乡镇街初评、流域管理科复评的方式。 (一) 初评。每年12 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山塘进行初评,填写考核表(附件2),并将结果报所在地流域管理科。 (二) 复评。次年1 月底前所在地流域管理科组织复评,并上报市水利局。 (三)公布考核结果 市水利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督促和配合做好整改工作。 第六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塘,其巡查经费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其中经营性山塘不予补助。经考核后,得分90分至100分(含90分),按照其确定的补助金额全额补助;得分80分至89 分的(含80 分),按照其确定的补助金额80%的标准组予补助,得分不足80分的,不予补助。 第七条 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1、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2、考核工作弄虚作假的; 3、对山塘安全有影响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4、未签订巡查责任书(附件1)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乐清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制定的《乐清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乐清市山塘巡查责任书 2、乐清市 山塘巡查管理考核表 附件1 乐清市山塘巡查责任书 为了加强山塘的巡查管理工作,根据《乐清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现就 山塘的巡查工作,由山塘所有权人(甲方) 与巡查员(乙方) 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职责:①对巡查工作负总责,对巡查人员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②组织实施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巡查非汛期每月应当不少于2次,汛期(4月15日-10月15日)每周巡查应当不少于2次。当山塘水位接近溢洪道堰顶高程时,每天巡查应当不少于1次,当病险山塘水位接近溢洪道堰项高程时,每天巡查应当不少于2次。③台风影响期间,增加巡查人员。④解决巡查工作必须的工具和设施。⑤对每次巡查记录审阅签字,不代签或集中阅签。⑥对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异常现象,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乙方职责:按照《乐清市小型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巡查内容、巡查制度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工作。 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存档,自签字之日起至下任责任书签订之日止有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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