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
*陈丹(身份证33038219********29)、*步政(身份证33038219********73): 由我镇立案调查的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因文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都无法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我镇依法公告送达《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温乐虹政罚决字〔2023〕第000143号)。此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机关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们2个月内将59.35平方米的违法建筑拆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