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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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送达的温环乐罚〔202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 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2024年4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温环乐催〔2024〕2号)执法人员在2024年4月12日无法进行直接送达,当事人电话不接,公司已经停止生产,无法联系;2024年4月18日进行邮寄送达到温州源民转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该公司已经停止生产,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温环乐催〔2024〕2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4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温环乐催〔2024〕2号 温州源民转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AUD0849,法定代表人周志克,住所乐清市磐石镇重石村(浙江高仕威航空插件有限公司内)。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送达的温环乐罚〔202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计贰万元人民币[加处罚款额:自2023年10月26日算起至今,计2万元/天(罚款额)×3%×33天=1.98万元]。 合计交款额叁万玖仟捌佰元人民币。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到乐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三队办理缴款手续(缴至乐清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公司如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乐清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