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清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乐清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文件精神以及2023年度乐清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精神,结合乐清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档次 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8档,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200元档次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财政全额代缴。参保人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补缴的,补缴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5000元。 我市各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需要,按新的缴费档次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之前已选择按原800元档次、原1500元档次或原25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如未申报变更缴费档次的,由税务部门和人社部门根据就高就近原则,分别将其暂按10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核定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缴金额。 供乐清市被征地农民选择的“增设档次”的个人缴费标准,仍继续根据乐清市人力社保局等4部门《转发温州市人力社保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乐人社〔2021〕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缴费补贴 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调整为:按每年2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补贴;按每年3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50元补贴;按每年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80元补贴;按每年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120元补贴;按每年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200元补贴;按每年3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300元补贴;按每年5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400元补贴;按每年7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给予500元补贴。 供我市被征地农民选择的“增设档次”的缴费补贴调整为与上述最高缴费档次的补贴一致。 三、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随当年缴费一并补足。 四、探索多渠道筹资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试点,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五、工作要求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是我市推进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扎实做好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困难群体代缴标准调整等各项工作。要以调整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为契机,全面精准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为群众算好“经济账”“收益账”“长远账”,引导早参保、逐年缴、选高档,积极推动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清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 2024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