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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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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乐清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质增效,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治理成果,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百亿强村”计划加快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提质增效的意见的通知》(温委办发〔2021〕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村级组织开展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专门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采用民主决策程序,解决村级组织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管理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业资源开发补助。扶持荒山、荒地、荒丘、荒滩“四 荒”空闲地、可养殖水面等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发展特色产业园、休闲观光园等村集体增收项目。 (二)物业项目建设补助。盘活改造村办公用房、会堂、旧校舍等闲置集体房产,发展物业项目;违章建筑拆后空间利用,低效地开发利用,新建物业项目;采取多村联合,异地购建物业项目等给予资金补助,增加村集体物业收入。 (三)乡村旅游项目补助。以土地出租或参股,引入工商资本,发展开心农场、农家乐、度假民宿等乡村旅游项目,给予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补助,提高村集体股份份额或增加租金收入。 (四)其他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补助。 第五条 支持对象。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具有集体属性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经合社)。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六条 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拟定投资规模,明确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投资额的70%补助,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含 2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50万元以内;投资规模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在补助50万元基础上,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计其功”的原则,将项目资金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等奖补资金捆绑使用,放大政策效用。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下达、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做好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根据本年度资金用款计划下达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 第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安排的项目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列入“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科目,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乡镇(街道)必须将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中,不得统筹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第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和清算制。市领导小组根据已确定的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项目开工时预拨拟补助资金的30%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根据项目施工进度预拨资金,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保障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价,再报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拨付清算资金。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账务应纳入当地政府“三资办”进行会计代理核算,要严格执行有关账务和会计管理,合理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单独核算。对应属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收支的,未纳入村账代理中心核算管理的,一经发现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公开制度。村级组织应当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开公示,严格执行村级重大事项“五议两公开一报备”制度,及时公布项目申请决议、工程施工进度、项目资金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集体议事记录、项目申请审核表、项目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可暂缓、停止、收回拨付补助资金: (一)未经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用途、属性的; (二)项目经费未纳入村账代理中心管理的; (三)项目竣工验收未通过的。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由市财政局核定年度财政专项资金规模。 第十五条 申请集体经济资金扶持的村级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级组织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强。主要领导素质高,具有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所有村级集体经济收入须纳入村账代理中心核算。 (三)列入发展计划。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进入发展集体经济项目数据库。 第十六条 项目谋划必须因地制宜,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有相应的经济实体和经济组织愿意承担,回报达到预期要求;项目选择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经村经合社联席会议和村经合社股东(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需以村经合社为单位,填报《乐清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申报书》,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年内原则上最多报送一个项目,两年内原则上只能报送一次,城市社区下属的经合社要申请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必须上报当地社区,经当地社区统筹考虑下属所有经合社意愿后,经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预审查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开项目评审会,确定列入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库,再根据项目成熟度,确定当年能开工的列入本年度奖补计划。 第十九条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要严格按照我市现行招投标制度相关规定实施,对项目金额低于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受理下限的项目,在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质量保证和严格监督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邀标、议标、竞争性谈判、摇号等简易灵活的办法确定承建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审批服务,加快项目推进。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后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将予以取消立项;对立项后2年内未完成项目将予以通报。项目完工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并抓好落实。达到项目验收条件的,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组织项目验收,对验收通过项目落实补助结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市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财政资金外,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协调推进和就近就地管理作用。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计划管理、选项申报、资金拨付、日常监督、检查验收等环节,充分发挥乡镇一级组织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充分依靠乡镇(街道)党政力量对项目实施地组织协调和推进管理,积极发挥乡镇(街道)就地就近对项目资金监管的职能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乐财基〔2020〕65号)同时废止。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5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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