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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73/2024-255605
  • 组配分类:
  • 城管执法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要不得!某运输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发布日期: 2024- 06- 14 10 : 30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年初,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温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将某高速公路互通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泥巴)倾倒在柳市镇某村的复耕工地,且现场未能出示相关审批手续。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拍照勘察(共计倾倒建筑垃圾(泥巴)25立方)、取证,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对现场勘验情况无异议。后续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调查,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3〕82号及该文件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45项关于“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的行政处罚。另该案的建筑垃圾出处据当事人阐述为某高速公路互通工程,涉嫌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处置”的规定,该地属永嘉县管辖范围,故我局函告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另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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