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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 06- 18 10 : 26 浏览次数: 字体:[ ]

翁政罚决字〔2024〕第000012号

当事人:乐清市翁垟盛典烟花爆竹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10,法定代表人:郑成朋,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翁

垟街道高阳村。

2024年2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翁垟街道高阳村实施了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4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翁垟街道高阳村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零售许可证载明数量范围为190箱/190千克,存放数量为400箱已超100%),被翁垟街道执法人员发现并制止。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勘察、取证,并于2024年2月4日向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2月6日前整改完毕,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提出整改要求后当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有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为;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有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复查整改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在限期内整改完毕。

2024年4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翁政罚告字〔2024〕第0000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乐清市翁垟盛典烟花爆竹经营部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翁垟街道高阳村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

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现根据《烟花

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浙应急执法〔2022〕7号)三、烟花爆竹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五)安全管理类(烟花爆竹经营)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乐清市人民政府翁垟街道办事处,账号:20100007656372200010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乐清市翁垟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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