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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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日常管理,规范社会化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基础〔2019〕117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1〕96 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3〕46 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乐清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四)《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基础〔2019〕117号) (五)《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1〕96号) (六)《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3〕46号) 三、适用对象 在乐清市辖区内为安全生产提供评价、检测、检验、培训、检查、咨询、评审、评估等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五个章节。从准入条件到执业监管详细规定了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领域的相关工作。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活动,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质管理与登记明确了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实行执业备案准入制度。一是明确准入条件,服务机构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有专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服务的,应该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安全评价师、国家注册消防师不得少于总工程师人数的80%。二是明确在我市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应主动到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登记并告知委托人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明确了备案材料及在线申报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安全服务活动,明确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方式、频次和要求等,并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同时明确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如伪造资质、非法转包、提供虚假信息等十七项行为。另外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每季业务开展情况应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明确了报备时间、报备形式及方式。 第四章监督管理详细规定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分类监管机制,明确监管总牵头工作由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管的科室负责;并按科室职能明确各类机构的监管科室。同时明确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年度例会制度、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诫勉约谈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等管理制度。在这章节中,明确根据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基本信息、服务合同和记录录入等情况,评定在乐中介机构的信用等级,对评定为D的,纳入“黑名单”,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抄告其发证机关要求予以处理,或依法依规对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施市场禁入。本章还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相关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五、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构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乐清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陈豪敏 联系方式:0577-6188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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