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4年早籼稻谷收购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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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街道),粮食收购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早籼稻订单粮食收购工作,保障广大种粮农户种粮积极性和收益,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公布2024年我省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4〕107号)、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粮〔2022〕21号)和乐清市发改局等四部门《关于明确乐清市政策性粮食收购有关事项的通知》(乐发改〔2023〕57号)等文件精神,经请示市领导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24年早籼稻收购工作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落实收购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鉴于我省早稻订单全覆盖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和省、市域粮食余缺调剂,综合考虑本市早籼稻播种面积的实际情况,今年早稻收购计划总量暂按“全覆盖”签订,根据农业农村局提供数据,预计订单收购数量约32000吨(以实际收购量为准)。国有粮食收购企业超出轮换文件数量以外收购的2024年乐清本地产早籼稻全部纳入市政府调控粮食管理。 国有粮食收购企业所需资金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清市支行申请贷款解决,所发生的利息费用、销售价差由市财政局按实际情况全额补贴。 国有粮食收购企业设立的各粮食收购点(库)按照实际仓容和农户订单签订数开展收购,原则上确定8月25日前完成收购任务。 早稻订单实现“全覆盖”、应收尽收,实行分粒型(中短粒、长粒)收储,订单内早籼稻谷每100斤(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131元,订单奖励标准为每100斤30元,订单奖励资金原则上待收购结束后经市收储公司及时准确整理相关数据报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局和财政局核实后,通过利民补助“一键达”拨付。 牢牢守住不发生农民“卖粮难”的底线。对农户实际交售数量超出订单数量,根据农户意愿暂按收购价格(不含订单奖励)予以收购、结算,由农户向田亩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核实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待市农业农村局对超过原订单数量全数确认后,补充签订订单合同、补发订单奖励。全面实行“信用订单”。由市发改局督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具体实施,结合订单签订,与农户同步签署“信用订单”承诺,提高订单诚信履约率。对虚报粮食订单面积和数量、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等方式套取政府订单奖励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并取消当年及后两年的订单资格;对无正当理由履约率85%以下的,调减下一轮晚稻、小麦订单数量,取消早稻预购定金发放、上门收购等服务。 二、加强质量管理,全力保障收购粮食质量达标 (一)提升检化验能力。市收储公司各收购站点必须按照《粮食收购主要检验仪器设备配置参考清单》要求,配齐检化验仪器设备,培训检验技术人员、配套完善基础设施,使之具备与承担田间关口前移监测、收购入库一车一检等地方储备粮质量管控任务相适应的检验能力,确保粮食质量安全隐患早发现、早处置,保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要按规定开展质量检验相关仪器设备检定校验,确保质检数据准确。 (二)严把收购质量关。各收购库点提前准备各个收购等级、早稻分粒型对比样品,供农户感官比对。严格执行“一车一检”、样品“盲检”等制度,充分利用田间监测结果,收购前完成田间监测检验并指导现场收购。收购质检人员对每一批粮食进行质量扦样检验并留样备查,确保粮食质检原始记录完整,检验结果准确录入。检验结果应经相关负责人核定并签字确认,检验结果和原始记录列入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管理。入库验收和粮食收购一车一检质检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由市发改局会同市场监管局查明原因,厘清责任,确认存在未按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压级压价收购粮食,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严格增扣量处理 1.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达到增量标准范围的,增量部分折算成售粮款,以实际检斤数量记入三账; 2.超过国家质量标准但未在扣量标准范围的,应整理达标后方可收购; 3.超过国家质量标准并达到扣量标准范围的,可前置整理达标后再行收购;采取先质检扣量再清理入仓收购方式的,应按要求在清理后进行二次过磅,以扣量后的数量与农户结算并记入统计账、财务账,以二次过磅检斤数量记入保管账。扣量后数量与二次过磅检斤数量的差额:统计账中记入其他收支、财务账中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三、优化收购服务,切实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强化为农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持续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市发改局将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开展市场化收购,按照《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收购报告事项办事指南》(浙粮发〔2021〕35号),规范粮食收购备案管理。 (一)做好政策宣传。根据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粮食收购主体要制作粮食收购政策和收购要求“明白卡”和各类告知书,结合粮食订单签订,“五送”服务等活动开展收购政策宣传,让种粮农户及时了解最新收购政策。 (二)做好收购准备。粮食物资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粮食生产和台风等气候变化的分析研判,适时做好各项应急收购和备灾服务。粮食收购主体要在收购网点醒目位置公示“四上墙五公开”内容,张贴12325粮食监管热线海报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悬挂宣传标语,营造浓烈收购氛围。同时增设引导和安全管理岗位,加强收购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三)创新服务方式。粮食收购主体持续推进订单收购“最多跑一次”,优化收购现场服务,视情延长站点收购时间,让售粮农民卖舒心粮。统筹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各类社会资源,全面推进粮食收割、运输、清理、烘干、交售“湿粮不落地”一体化服务。 (四)全面规范应用“浙江粮仓”系统。全方位规范收购行为,努力提升收购效能,对已按“浙江粮仓”建设规范完成信息化改造提升的收购粮库和收储公司,政策性储备粮购销和储存全过程、各环节均应通过“浙江粮仓”平台开展,杜绝出现“建而不用”的情况。粮食收购主体应提前登记农户订单信息并合理安排收购仓房,指导农户使用“浙里办—浙政粮安”平台,开展预约售粮,减少农户售粮等待时间。 (五)积极推进现代化粮食收购服务体系建设。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充分发挥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主体作用,积极引导产后服务主体做好代清理、代烘干、代运输等为农服务能力,分担粮库收购高峰期收购压力,同时要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主体争创温州市级示范性净粮中心,以点带面整体提升我市粮食产后服务能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统筹安排质检力量视情开展前置质检,全力提升产后服务主体的质检水平。粮食主管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主体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粮食烘干、清理、质检、运输等作业,帮助农户交售合格粮,加快售粮入库效率,缩短农户因质检、清理、作价等作业的售粮等候时间。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主体要以粮食产后服务为纽带,积极创建粮食收购服务党建联盟,搭建粮食购销共商机制,定期开展农户培训交流,召开种粮大户代表例会,推动形成种粮大户(协会)自律机制,共同提升我市现代化粮食收购服务体系能力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粮食收购秩序 (一)严格粮食收购检查。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订单管理办法》(浙粮〔2023〕19号)、《浙江省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实施方案》和《浙江省粮食物资系统2024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浙粮发〔2024〕12号)等文件精神,市发改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强化订单粮食收购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粮食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确保收购市场秩序。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市发改局将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与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农发行等部门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全面掌握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坚决做到监管全覆盖、无遗漏,切实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三)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市发改局将严格按照《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等要求,全面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和“浙政钉·掌上执法”平台,规范亮证、询问、察看、查阅、抽检、取证和记录等监督检查程序和行为,持续加大对粮食收购期间违法违规案件和群众举报投诉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2024年早籼稻谷质量和价格政策公告表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清市支行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4年度早籼稻质量与价格政策公告表
监督电话: 0577- 61889827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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