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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2024年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6/2024-257551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号:
  • 乐农〔2024〕148号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19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3〕75号)等文件精神,我市今年继续实施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贷款贴息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的重要性

近年来,一大批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代表的新型规模化种粮主体的涌现,已成为推动我市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新型种粮主体实行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租用流转土地、改善生产设施、购买农资和农机具等需投入大量资金,迫切需要加大和改善对新型种粮主体的金融支持及服务。实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解决融资难题、提高种粮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贴息贷款银行、对象、额度和用途、方式、期限利率

(一)贷款银行。在我市实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的金融机构为乐清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清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乐清市支行。

(二)贷款对象。主要是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三)贷款额度和用途。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贷款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等,具体贷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五)贷款期限及利率。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三、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程序

(一)贷款对象的确定。根据我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由乐清农商银行、中国邮储银行乐清市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乐清市支行从中选择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二)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借款申请人根据需要,随时填写《乐清市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向当地合作银行发起贷款申请。合作银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三)贷款管理。合作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当地实施细则确定的贴息资金结算时间点,及时编制《乐清市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详见附件2),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乐清市财政局审核。对发生贷款逾期导致代偿的粮食生产主体,其今后一段时期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财政补贴资金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直接划拨用于偿还贷款。

四、贷款贴息标准、时间、资金发放

(一)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由市财政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二)贴息时间。2024年12月31日前还清贷款及利息的给予贴息(贴息计算最长不超过三年),此前已贴息的贷款,此次不再计算。

(三)贴息资金发放。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贴息资金一年发放一次,根据《乐清市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截止2024年12月31日),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审核。对已还清的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农民信箱、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要通过培训讲解、实地走访、发放“明白卡”等方式,将贷款贴息惠农政策告知每一个规模种粮主体。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要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提交稻麦复种面积及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含)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名单。对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情况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乐清市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2.乐清市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乐清市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基本信息

借款人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主体类别

□种粮大户  □家庭农场  □专业合作社  □其他        

合作社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电话


生产经营情况

上年合计种粮面积(亩)

合计  亩,其中:水稻  亩,小麦  亩,玉米 亩,其他  亩。

上年种粮收入(万元)


上年种粮利润(万元)


今年计划种粮面积(亩)


有否参加粮食保险


从事规模种粮年限


合作社社员数量


现有资产(万元)


拥有使用权的耕地面积(亩)


贷款申请

情况

资金主要用途


申请贷款额度(万元)


申请期限


申请贷款类别(可多选)

□信用贷款         □政策性担保贷款(粮农贷)

□抵(质)押贷款   □其他担保贷款

资金使用环节(可多选)

□生产环节   □加工环节   □社会化服务

□水稻产业提升项目实施    □其他          

自筹资金(万元)


本人承诺所填写的申请信息真实准确无误,若有虚假,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由借款申请人填写交办理银行。

附件2

乐清市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

报送单位(盖章):(合作银行)                                                 单位:万元

贷款主体名称

生产主体贷款情况

应补贴息资金计算结果

备注

贷款时间

贷款

数额

年利率

贴息起止时间

贴息贷款数额

应补贴息资金

起始日

到期日

起补日

截止日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印发

乐农〔2024〕148号关于做好2024年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pdf

乐农〔2024〕148号关于做好2024年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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