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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13020/2024-256706
  • 组配分类:
  • 2024年
  • 成文日期:
  • 2024-07-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乐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47号建议的答复函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乐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47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 2024- 07- 04 08 : 53 浏览次数: 字体:[ ]

郑**代表:

你向乐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处方药店能否注册执业医师的建议》(第47号)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05年8月11日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中提到“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应有独立的执业地点,药品经营场所不得设置诊所或门诊部。”

根据2009年4月21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文件精神,卫生部、中医药局于2010年10月19日出台《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号),明确药品零售药店可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2017年12月2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中将《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废止。

处方药店不属于医疗机构,故不能注册执业医师。

感谢你对我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市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陈*, 联系电话:137****5573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 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乐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47号建议的答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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