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意见决定书》送达公告(柯尼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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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尼珍(身份证号码3***82198805*****4): 你于1997年4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待遇应发放至18周岁当月,即2006年5月,实际发放至2007年1月,多发放409.2元/月*8个月=3273.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六)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就业或参军的; (八)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九)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十)死亡的 根据上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您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放至2006年5月,2006年5月之后不应再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你未主动向本中心申报,现结合你的情况,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我中心已于2024年7月1日向你送达乐社保稽告[2024]1005号《乐清市社会保险稽核告知书》,通知你退还自2006年6月至 2007年1月期间多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3273.60元,但你至今未退还上述多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决定: 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携带身份证前往乐清市社会保险中心(地址:乐清市伯乐东路888号乐清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保142窗口)办理退还多领取的2006年6月至 2007年1月供养亲属抚恤金3273.60元;或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办理退还事宜。 收款方户名:乐清市社会保险中心 账号:3305 0162 7535 0000 0664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营业部 备注:柯尼珍多领取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意见决定书》(乐社保稽决[2024]1002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卓静静 联系电话:0577-61881220、61881252 联系地址:浙江省乐清市伯乐东路8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142窗口 乐清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4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