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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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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清市财政局联合研究制定《乐清市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9日 《乐清市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乐清市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2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乐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乐清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乐清市本级财政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乐清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加强预算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根据上级任务结合我市实际,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及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技术指导、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拨付,切实履行好项目和资金管理职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林业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资金。 第七条 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土绿化。用于油茶发展、造林(含核桃、油橄榄、油用牡丹等木本油料营造)、森林质量提升等。 (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 (三)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综合监测,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 (四)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用于对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在国务院督查中获得通报激励的市县的一次性奖励。 (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八条 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家公园。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 (二)其他自然保护地。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 (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用于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 (四)森林保护修复。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修复。 (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九条 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土绿化美化。用于造林、森林质量提升、“一村万树”示范村建设、生态廊道建设、森林碳汇能力提升、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天然林保护修复等。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用于国家公园、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互花米草防治,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古树名木保护等。 (三)现代林业经济发展。用于森林古道修复、林下经济、油茶等木本油料发展、林权抵(质)押贷款贴息等。 (四)林业基础能力建设。用于森林防火,林区道路建设,林业科技推广和标准化示范,国有林场建设,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基地建设和种苗培育,林业资源和碳汇调查监测,林业工作站标准化建设等。 (五)试点示范任务。主要用于聚焦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先行示范等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立足林业领域,盘活林业资源,打造具有林业辨识度、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志性成果。 第十条 市本级林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乐清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工作,重点支持现代林业发展、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林业重点工作任务等。 (一)现代林业发展的扶持对象包括实施林业发展的国有林业单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企业、林业经营户。支持重点:木本油料、木材战略储备林、彩色健康森林等主导产业发展,省级现代林业园区建设、林业节水灌溉暨林下经济发展、森林多功能开发利用等新兴产业发展,林木种苗、林业科技推广和森林食品基地质量安全等林业基础保障,林区道路建设,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等。 (二)森林(湿地)资源保护的扶持对象包括开展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的市林业部门、省级以上森林(湿地)类自然保护区(小区、公园)、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林业基层单位。支持重点:森林消防装备和设施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湿地保护与恢复、森林与野生动物类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物种拯救与保护、林木良种和种质资源库建设及保护能力建设。 (三)森林(湿地)资源管理的扶持对象包括开展森林、湿地资源调查监测、执法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的资源调查监测单位、林业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林业单位。支持重点:森林生态状况调查监测、林业执法与调处等。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林业重点工作任务。 第四章 申报和分配 第十一条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的思路,遵循“政策导向、规划引领、突出重点、结构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林业项目储备库。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提前储备、滚动入库,林业项目申报原则上应从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二条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结合当地林业发展实际,组织项目单位开展年度林业专项任务资金计划申报工作。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有关部门组织专家会审。 第十三条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林业专项资金和本级林业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和绩效目标,按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会同乐清市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省及地方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十五条 林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其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其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省级林业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其支持的范围。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林业专项资金实行“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林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应组织项目验收工作。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定期对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绩效评价和资金稽查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9月19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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