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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4年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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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现将《2024年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5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乐清市耕地“非粮化”整治工作的通知》(乐政办发〔202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产品质量要求 纳入本方案的商品有机肥是指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本省畜禽排泄物、秸秆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其氮磷钾、有机质、水分、酸碱度和重金属等指标须符合《有机肥料》(NY/T525-2021)标准要求。若上述标准发生变更,其相关指标要求也作相应调整。 二、供肥企业确定 (一)企业要求。企业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组织结构健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 (二)企业确定。采取供肥备案制选取有机肥生产企业供农户自主选择。有机肥企业向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土壤肥料管理科提交《乐清市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1)报备,备案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三、推广应用要求 (一)推广应用范围。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三品一标”和土特产生产区等区域,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的林果业和2020年11月4日后在粮食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果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推广应用对象。重点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特色种植村等规模化生产主体。凡已享受本年度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项目商品有机肥补助的,不再属于省补有机肥推广对象。 四、补贴标准 给予符合购买施用要求的用户每吨300元的补贴(省、市各150元,省补资金额度不超过有机肥单价的1/3),用户每年度每亩补贴数量不得超过1吨,5吨起补。果、菜、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植基地同一田块3年内每亩补贴量累计不得超过6吨。 五、购肥与补贴流程 (一)任务分解。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任务和各地农业生产实际将任务指标分解到乡镇(街道)(附件2)。 (二)农户申请。有意向购买施用省补商品有机肥的农户,向生产基地(农田)所属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提出购买申请,并填写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购肥申请表(附件3),提交至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审核。 (三)乡镇审核。乡镇(街道)对提出购买申请的农户进行审核,具体包括申请购肥农户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是否为2020年11月4日后在粮食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果业和是否在果、菜、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植基地同一田块3年内每亩补贴量累计超过6吨等情况,以及核定农户购买省补有机肥数量等。乡镇(街道)累计核定的农户省补有机肥购买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任务指标数。 (四)肥料调运。经乡镇(街道)批准的农户,根据批准购肥数量和生产需要自行选择备案企业联系调运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送货到用户指定地点后,告知乡镇(街道)对其进行核查、验收。企业须现场拍照并填写供肥验收单(附件4),验收单乡镇(街道)、供购双方各执一份。 (五)乡镇公示。12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将辖区内所有用户的购肥申请表、供肥验收单和厂方出具的正式发票、照片等资料进行整理,并做好辖区内年度肥料推广应用面积和数量的核实,填写汇总表(附件5),在乡镇(街道)公示栏上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表、验收单、汇总表和调运照片、公示照片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统一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备案。 (六)补贴发放。市农业农村局将全市申报表、供货材料、检测报告等进行汇总、复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实无误后,向农户或供肥企业拨付每吨300元补贴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一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六、分工协作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省补有机肥推广政策出台、解读;负责采购监理单位对省补商品肥调运数量等进行监理;负责对商品有机肥进行随时随地抽检;负责对乡镇(街道)上报资料的复核,做好资料存档;负责及时跟踪调查省补有机肥施用效果,了解补贴对象的意见,解答农户疑问;负责按要求将当年度省补贴商品有机肥产品推广应用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政策宣传;负责辖区内农户购肥申请表审核;负责对调运到位后省补有机肥进行现场验收,具体包括核实包装标识和数量、现场拍照、供肥验收单签字等;负责辖区内省补有机肥施用面积、数量汇总和核对,并进行公示(留存公示照片);负责辖区内省补商品有机肥补贴资金发放;负责本辖区内农户施用省补商品有机肥施用技术指导和施用效果跟踪调查等。 (四)供肥企业。保证原料来源符合规定要求,强化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要根据农户的生产需要,确保肥料数量充足、质量合格,及时供货到位并拍照(使用“水印相机”),向农户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销售服务;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要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开展的肥料现场验收,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的随时随地抽检;要认真做好肥料销售、调运台账,提供销售发票。要认真做好农户的供肥验收单、正式发票、农户付款凭证、有机肥卸货现场定位照片(照片中应有农户本人或收货人)、厂方出具的送货材料等台账。 (五)用肥农户。要如实填写购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供乡镇(街道)审核;认真配合乡镇(街道)做好肥料调运到位的验收工作,填写供肥验收单;根据作物生产实际和乡镇(街道)、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做到科学、合理施肥,并及时回收有机肥包装袋。 七、责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补贴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 (一)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三)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四)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产品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的。 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原文件《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农〔2023〕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备案登记表 2.2024年乐清市省补有机肥料推广应用指标分配表 3.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购肥申请表 4.供肥验收单 5.2024年乡镇(街道)省补有机肥料推广应用汇总表 附件1 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备案登记表
注:1.产品质量参数:包含生产原料、产品形状、包装规格、产品质量指标等。 2.最高销售价:指在乐清市内销售的最高价格,该价格已含税金和企业供肥车辆(二十吨级车)能到达点的运费,其他发生费用由农户和供肥企业自行协商;粉状、颗粒状的销售价格分别填写。 附件2 2024年乐清市省补有机肥料推广应用指标分配表
附件3 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购肥申请表
附件4 供 肥 验 收 单 供 方: 购 方: 为确保我市省补有机肥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特设此供肥验收单。 1、本批次供肥品种 ,数量 吨,回收包装袋 条。 2、有机肥送达时间: 3、有机肥送达地点: 4、乡镇(街道)验收人员签字: 本供肥验收单由供肥企业提供,一式三份,验收单位及供购双方各执一份,请妥善保管,以作项目验收和资金补助之依据。 供 方: (盖章) 购 方: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2024年 乡镇(街道)省补有机肥料推广应用汇总表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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