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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4年乐清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和取土测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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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巩固拓展中央环保督察化肥农药减量整改成果,促进我市配方肥推广应用,推进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落实化肥定额制施用,实现化肥减量增效,助推绿色农业发展,现将《2024年乐清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和取土测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乐清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和取土测土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土测土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8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17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巩固拓展中央环保督察化肥农药减量整改成果,深入推进供给端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以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深入开展农田土壤检测等为抓手,进一步提高作物配方肥施用到位率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助力我市“三新”集成推进县建设,促进科学施肥增效,推进“乡村振兴”和绿色农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市年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配方肥和按方施肥1.17万吨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开展主要农作物种植区取土测土626个,调查农户施肥状况1000户,落实化肥定额制,降低化肥用量和化肥施用强度,提高化肥利用率,促进化肥减量增效。 二、主要工作要求 (一)配方肥推广应用 1.配方肥推广范围:必须符合当年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主推配方,包括复合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配方肥;配方肥必须以氮磷钾等化肥为主要原料,通过复混(合)或掺混而成。 2.配方肥补助对象:对当年我市销售、推广符合要求配方的单位、组织给予推广奖励;对施用符合要求配方肥的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给予资金补助,具体如下: (1)农资经营单位:已向单位所属乡镇(街道)备案,依托“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向本市销售符合要求的配方肥,并录入配方肥购销信息的农资经营机构。 (2)农资推广应用单位:已向单位所属乡镇(街道)备案,取得的营业执照中载明具有农业生产资料或肥料采购、销售、推广资格,依托“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向本市销售、推广符合要求的配方肥,并录入配方肥购销、推广信息的合作社等单位、组织。 (3)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当年在我市种植水稻、油菜、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粮油作物,且种植面积达50亩次以上,在生产中施用符合要求的配方肥的农户。 3.配方肥补助要求: (1)台账要求:农资经营单位,须提供配方肥进货、销售税务发票和“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销售清单及调运、出库单据等台账;农资推广应用单位,须提供具有农业生产资料或肥料经销、推广资格的营业执照、配方肥进货、销售税务发票和“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销售清单及调运、出库单据等台账;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须提供购肥申请表、购肥税务发票等台账,从乐清市域外购买配方肥的,还需提供支付凭证或配方肥调运、收货单据。 (2)数量要求: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配方肥施用面积不得大于当年粮油补贴面积;配方肥补助数量应符合化肥定额制施用要求,每季每亩补助数量不超过40公斤。 4.配方肥补助标准: 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购买并施用符合要求的配方肥,给予每吨补助240元; 农资经营单位依托“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向本市农户销售符合要求的配方肥,给予每吨补助60元; 农资推广应用单位依托“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向本市农户销售、推广符合要求的配方肥,给予每吨补助60元。 (二)取土测土 1.取土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负责全市取土测土工作。取土单位依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程》(NY/T 2911-2016),在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种植区内,按平均每200亩采一个样品的要求,布设采样单元。对地形复杂、基础地力差异较大的田块,应适当加大采样密度;采样区内粮油规模种植户(种植面积达50亩次以上)基地基本实现全覆盖;取土时,认真、详实做好采样记录,保留采样轨迹图等。 2.检测项目:所有样品检测质地、pH值、有机质、水解性氮、有效磷、速效钾、容重等指标,其中至少10%的样品加测土壤交换酸、阳离子交换量、交换性钙、交换性镁、全氮等指标。及时检测土壤样品,并在“浙样施”等平台上报土壤样品检测数据,完善土壤数据库。 三、配方肥补助流程 (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推广任务及农业生产实际,将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推广任务指标分解到乡镇(街道)(详见附件1)。 (二)已注册“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的农资经营、推广应用单位和购买符合要求的配方肥的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一般于上年10月向所属乡镇(街道)分别提交备案登记(详见附件2)和配方肥购买申请表(详见附件3),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由种植地块所属乡镇(街道)审核。 (三)农资经营、推广应用单位和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须在11月30日前,将规定台账提交到相应单位审核,具体为: 农资经营单位:须将“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配方肥销售清单、进货、销售税务发票及配方肥销售调运、出库单据等台账提交至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土壤肥料管理科审核。 农资推广应用单位:须将具有农业生产资料或肥料采购、经营、推广资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配方肥销售清单、进货、销售税务发票及配方肥销售调运、出库单据等台账,提交至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土壤肥料管理科审核。 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从本市农资经营、推广应用单位购买的,须将购肥申请表、购肥税务发票等台账提交至所属乡镇(街道)审核;从乐清市域外化肥生产企业或农资经营单位购买的,须将购肥申请表、购肥税务发票、支付凭证或配方肥调运、收货单据等台账提交至所属乡镇(街道)审核。 (四)乡镇(街道)将辖区内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提交的台账进行整理,并做好辖区内年度配方肥推广、施用面积和数量的汇总、核实,填写汇总表(详见附件4),在乡镇(街道)公示栏上公示一周(须留公示照片)。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整理后的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台账、汇总表、公示照片等资料于11月30日前统一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土壤肥料管理科。 (五)市农业农村局土壤肥料管理科对乡镇(街道)提交的台账和农资经营、推广应用单位提交的台账进行汇总、核对,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所有台账、数据进行审计、核对、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向乡镇(街道)下达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分别向销售、推广、施用符合要求配方肥的单位和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拨付补助资金。 四、责任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出台主推配方肥等文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宣传和技术指导,促进配方肥落地和按方施肥的到位;负责对配方肥销售、推广、施用情况进行抽查;及时跟踪调查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施用效果,了解补贴对象的意见,解答农户疑问;负责对乡镇(街道)上报资料的复核,做好资料的存档;负责采购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农户施肥情况调查、土壤样品采集、检测和数据上传及配方肥推广台账、数据核对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监管、落实到位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推广应用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政策宣传;负责辖区内配方肥经营、推广应用单位备案登记;负责辖区内粮油规模种植户提交的购肥申请表、购肥税务发票、支付凭证和配方肥调运、出库单据等台账的审核、汇总、公示和上报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户施用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施用技术指导和施用效果跟踪、调查等;配合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配方肥推广抽查和台账核对、农户施肥调查、土壤采样等工作。 (四)农资经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乡镇(街道)做配方肥销售备案登记,张贴主推配方等宣传资料;依托“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及时、客观、详实地进行配方肥购销信息录入,并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规定台账;销售符合要求的配方肥,并向农户开具销售税务发票,指导农户合理购肥、科学施肥;配合市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的配方肥销售日常管理,须保留进货、销售税务发票和配方肥调运、出库单据等台账,并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规定台账。 (五)农资推广应用单位。取得农业生产资料或肥料采购、经营、推广资格营业执照,按要求向所属乡镇(街道)做配方肥推广应用备案登记,采购符合要求的配方肥,依托“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及时、客观、详实地进行配方肥销售信息录入,须保留进货、销售税务发票和配方肥调运、收货单据等台账,并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规定台账。 (六)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为在本市范围内当年种植粮油作物面积达50亩次以上并施用符合要求配方肥的农户,种植面积要与当年粮油补贴面积一致。农户购买配方肥前须如实填写购肥申请表,提交至地块所属乡镇(街道)审核。须根据作物生产实际和乡镇(街道)、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基肥施用配方肥,追肥按方施肥,做到科学、合理施肥。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施肥情况调查和土壤采样,及时向所属乡镇(街道)提交规定台账。 (七)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农户施肥情况调查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取土测土工作,对地形复杂、基础地力差异较大的田块,应适当加大采样密度,取土时,认真、详实做好采样记录,保留采样轨迹图等;负责对配方肥销售、推广应用台账、数据进行统计、核对,并出具审计报告;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取土测土和配方肥推广应用工作,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规定台账。 五、奖惩措施 对农资经营、推广应用单位和粮油规模经营户,若在配方肥销售、推广、施用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材料、倒卖转卖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当年配方肥资金补助,若已补助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相关说明 (一)申请表(详见附件3)。由粮油作物规模经营户(种植面积达50亩次以上)填写,须经乡镇(街道)相关人员签字、单位盖章。 (二)备案登记(详见附件2)。为本市农资经营、推广应用单位,须如实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报所属乡镇(街道)备案。 (三)汇总表(详见附件4)。由乡镇(街道)将本辖区的购肥情况进行汇总,并公示。 (四)“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配方肥销售清单,为农资经营、推广应用单位及时录入的配方肥进货、农户购肥实名登记等信息,由农资经营、推广应用单位出具。 (五)税务发票。包括化肥生产企业、农资经营、推广应用单位开出的配方肥进货、销售税务发票。 (六)调运、出库单据。为化肥生产企业、农资经营、推广应用单位等配方肥供给方调运配方肥时提供的出库单或收货单或验收单等。 七、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文件《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配方肥推广应用和取土测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农〔2023〕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乐清市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推广应用年度任务分解表 2.乐清市配方肥销售、推广应用单位备案登记表 3.乐清市补贴配方肥购买申请表 4.乐清市乡镇(街道)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推广应用汇总表 附件1 乐清市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推广应用年度任务分解表 单位:吨
附件2 乐清市配方肥销售、推广应用单位备案登记表
注:1、产品价格:包括配送、装卸等费用,不限定为最终销售价格;2、附上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附件3 乐清市补贴配方肥购买申请表
附件4 乐清市乡镇(街道)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推广应用汇总表 乡镇(街道)(盖章):
注:本汇总表公示 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凡对上表内容有异议的,欢迎投诉,电话: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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