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2024年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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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出台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出台《2024年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助力绿色农业发展。 二、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文件制定依据是什么? 该政策依据有三个,分别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5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乐清市耕地“非粮化”整治工作的通知》(乐政办发〔2022〕52号)。 三、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推广应用范围为: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三品一标”和土特产生产区等区域,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的林果业和2020年11月4日后在粮食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果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推广应用对象为:重点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特色种植村等规模化生产主体。凡已享受本年度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项目商品有机肥补助的,不再属于省补有机肥推广对象。 四、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标准是多少? 给予符合购买施用要求的用户每吨300元的补贴(省、市各150元,省补资金额度不超过有机肥单价的1/3),用户每年度每亩补贴数量不得超过1吨,5吨起补。果、菜、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植基地同一田块3年内每亩补贴量累计不得超过6吨。 五、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购肥与补贴流程是怎样的? 有意向购买施用省补商品有机肥的农户,向生产基地(农田)所属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提出购买申请,并填写乐清市省补商品有机肥购肥申请表,提交至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审核。经乡镇(街道)批准的农户,根据批准购肥数量和生产需要自行选择备案企业联系调运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送货到用户指定地点后,告知乡镇(街道)对其进行核查、验收。企业须现场拍照并填写供肥验收单,验收单乡镇(街道)、供购双方各执一份。12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将辖区内所有用户的购肥申请表、供肥验收单和厂方出具的正式发票、照片等资料进行整理,并做好辖区内年度肥料推广应用面积和数量的核实,填写汇总表,在乡镇(街道)公示栏上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表、验收单、汇总表和调运照片、公示照片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统一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备案。 解读机关: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吴倩倩 联系电话:0577-61889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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