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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24-25945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
  • 文号:
  • 乐政办发〔2024〕19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8-2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1-2024-0008

CYQD01-2024-0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乐清市市长质量奖是乐清市质量领域最高奖项,包括“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主要给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工业、农林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创新奖”主要给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工业、农林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具有创新示范效应,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三)乐清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在企业(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严格要求、好中择优、宁缺毋滥”原则,每年评定“质量奖”不超过3家,“创新奖”不超过2家。

(四)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组织),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组织),高新技术企业,在“品字标”品牌、浙江出口名牌、知识产权示范和专精特新创建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以及上市企业和重点拟上市企业积极申报乐清市市长质量奖。

二、申报条件

申报“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满3年;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温州市和乐清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智能电气、数字经济、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农林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四)在增强企业(组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者市内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评审标准

(一)“质量奖”“创新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

(二)获得“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组织)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分数均不得低于5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均未达到上述分数要求的,该奖项将空缺。

四、评审程序

(一)市市场监管局发出申报乐清市市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二)凡符合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市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三)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审查情况,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书面告知企业(组织)。

2.资料评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聘请省级以上质量奖评审专家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企业(组织),市市场监管局应将资料评审结果书面告知企业(组织)。

3.现场评审。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组织)确认。评审环节对农林业、工程建设、商贸服务业等政策鼓励企业(组织)予以适度的倾斜。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为2-4天。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市市场监管局,确定不超过5家企业(组织)作为候选。

4.审查表决。市市场监管局综合各评审组的意见和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组织)名单,并将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表决,确定初步入选“质量奖”“创新奖”企业(组织)名单。

5.社会公示。市市场监管局对初步入选“质量奖”“创新奖”企业(组织)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问题,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审查。

6.审定批准。经社会公示和异议处理后,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联席会议确定“质量奖”“创新奖”拟获评企业(组织)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五、奖励及经费

(一)对获得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进行公布,并依据有关政策予以奖励。鼓励各单位在工作中给予“质量奖”“创新奖”企业(组织)政策激励。

(二)乐清市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六、监督管理

(一)申报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相应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开通报。

获得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相应称号、收回奖牌并予公告:

1.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被撤销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乐清市市长质量奖。

(三)获得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当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采用质量管理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企业(组织)卓越绩效水平。获奖企业(组织)应积极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四)获得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可以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份,并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相应称号或标识。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参与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团结协作、讲求效率,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公正参与评审工作;

2.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

3.禁止向申报企业(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4.禁止收受申报企业(组织)任何礼物、佣金或者有价证券;

5.保守企业(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组织)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乐清市市长质量奖的奖牌由乐清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以上奖项的标志和奖牌,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4年9月28日止。原《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1〕49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印发

乐政办发〔2024〕19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doc

乐政办发〔2024〕19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pdf

一图读懂《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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