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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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1-2024-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乐政办发〔2022〕18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乐政办发〔2023〕41号)两份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印发 一图读懂《关于废止〈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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