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183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183号) |
申请人:李某朋。 被申请人: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6月14日向被申请人寄送履职申请书,要求调查李某成、李某彬二人共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50多亩农田,二百五十间左右,买卖农田金额3000多万元,调查村集体农田卖给村民作宅基地的田亩数量、金额、间数、买卖人数,某村财务收取买卖土地款的收据和具体金额,村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会议记录等。二、8月13收到被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的回复,其中第1项,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职责。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精神,以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非法买卖土地,但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表明某村村民在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下,农民自愿有偿转让,有偿收回,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方式取得宅基地。申请书所说的某村村民都是直接买卖农田的方式取得,因此跟意见精神无关。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履行调查职责的责任。四、李某成、李某彬二人买卖土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原某村村主任李某成、李某彬,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项、七十四条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违法用地的法定职责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定申请复议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朋虽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李某成、李某彬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但申请人李某朋既不是涉案土地的承包权人,也不是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申请人李某朋与其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的事项并没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二、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调查取证。被申请人在2022年4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后即展开调查取证。经查审批宅基地需提供村双委会议记录,宅基地的申请及收取选位费由村双委集体会议决定通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精神,对于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安排土地审批建房,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不认定为非法买卖土地。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予以回复。2022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通过进一步调查后,于2022年8月11日予以回复。申请人举报的非法倒卖土地行为,因涉及宅基地的申请审批,选位费的收取不属于非法买卖土地,不构成犯罪,无需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村民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则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集体土地上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故申请人举报的非法倒卖土地行为经答复人调查取证不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履行职责并予以回复。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4日,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规局)收到李某朋邮寄的《履行职责申请书》,第一被申请人为某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成,第二被申请人为某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彬,请求事项为“一、请求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一被申请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侵占挪用村集体农田买卖款构成犯罪的,二、对第二被申请人2014年2月-2017年3月在任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以上二项共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50多亩,3000多万元,违反刑法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项、七十四条、七十五条、八十条规定,移送公安侦查并送检察院予以立案公诉、追究二被申请人刑事责任。”同年8月11日,市资规局作出《关于履职申请书的回复》,答复如下:“……1、申请书第1点、第6点、第7点关于二被申请人在任期间共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50多亩,卖给村民作宅基地,收取村民土地买卖款,二百五十间左右,其中举例陈某生、黄某生、黄某清、李某林、陈某义、黄某人、林某考、李某雨等户原来有房屋又向村里买宅基地。经了解,第二被申请人李某彬2014年2月至2017年3月在任某村村委会主任,第一被申请人李某成2017年4月15日至2020年11月底在任某村村委会主任。经向石帆街道三资办公室和某村委会查阅某村历年村双委会议记录及向被申请人了解,村民申请审批农村宅基地,都有经过村双委会集体商量决定,会议记录上有参会的村负责人、村双委成员签字,由村双委负责收取申请户土地选位费,包括村民老屋拆扩建、拆旧建新、拆赔、农田新建等各种类型。因石帆街道办事处在审批村民宅基地时一律要求提供现届村双委会议记录,因此有相当部份村会议记录内容不同日期多次重复记录,申请人反映的农田卖给村民作宅基地,二百五十间左右,具体位置分布在村内各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精神:‘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与退出机制。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级差排基、选位等宅基地有偿使用分配方式,完善宅基地分配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以农民自愿为前提,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通过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方式,引导宅基地有序规范退出。宅基地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全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方式决定资金用途’。对于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安排土地审批建房,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非法买卖土地。对于申请书中举例反映的陈某生、黄某生、黄某清、李某林、陈某义、林某考、李某雨等户原来有房屋又向村里买宅基地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对于‘一户一宅’具体政策的判定和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权限在石帆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办公室,不在我局职责范围内,对于陈某生、陈某义、黄某人等户向村干部送礼问题,建议向纪委部门反映……”同年9月23日,李某朋认为市资规局未对李某成、李某彬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10月24日,本机关针对本案向李某朋进行询问,李某朋称李某成、李某彬非法转让、倒卖的50多亩农田所在地块与其房屋不相邻,其在涉案地块上没有使用权、承包权或者其他权利,涉案地块系某村集体土地,其作为某村村民,对涉案地块享有用益物权。 以上事实,有履行职责申请书、关于履职申请书的回复、询问笔录、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复议机关调查取得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涉案地块无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或其他相应权利。申请人称其系某村村民,故对涉案地块享有用益物权,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与其申请的涉案履职事项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李某朋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