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23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3〕23号) |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局长。 第三人:某食品商行。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事项(编号:1330382002023011601578347)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在拼多多商城某网店购买花生,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成分表中含有添加剂竹叶抗氧化物,通过食品添加剂查询得知,该添加剂仅限油炸坚果与籽类添加食用,而收到的产品类别为炒货类,该行为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依照本法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发现该问题后,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了“某食品商行”违法售卖非法添加的食品。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在12315平台回复告知,炒货食品属于油炸坚果与籽类,不予立案。炒货食品明显属于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而非油炸坚果与籽类,明显在混淆概念。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申请人曾于2023年1月10日对第三人因相同事项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到第三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第三人的产品进货票据、生产资质等齐全,未发现违法行为,后于2023年1月29日通过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以上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经查,第三人经营的食品为竹叶花生,该食品标签已注明产品类型为炒货食品(油炸类)。根据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和籽类食品》,上述食品属于油炸的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亦称炒货食品)。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竹叶抗氧化物可用于油炸的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涉案食品添加竹叶抗氧化物未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0日,李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某食品商行,投诉内容为“本人在拼多多某网店购买花生,到货后经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竹叶抗氧化物添加仅限油炸坚果与籽类,并不允许添加油炸类产品,该产品属于非法添加。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我有权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同年1月13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位于乐清市南岳镇的某食品商行检查,发现涉案经营地点有竹叶花生,竹叶花生产品类型为“炒货食品(油炸类)”,某食品商行提供了进货票据、成品检验报告单、厂家资质证明。同年1月16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3年1月16日,李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某食品商行,举报内容为“本人在拼多多某网店购买花生,到货后经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竹叶抗氧化物添加仅限油炸坚果及籽类,并不允许添加油炸类产品,该产品属于非法添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事关民生,请认真对待,若得知在举报过程中得知有包庇纵容或偏袒商家等行为,本人将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行政复议、派驻局纪检组和12388纪委热线举报等合理方式维权到底!”同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年1月29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李某,告知内容为“经查,被投诉竹叶花生为‘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属于坚果类及籽类,被投诉人能提供产品的进货单据、合格证明、上家相关资质,已履行进货查验,未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因未发现违法情况,故不予立案。现场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情况已告知投诉人。”李某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投诉单、浙江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照片、营业执照、销售单、食品生产许可证、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和籽类食品》(GB19300-2014)第2.1.2条明确,花生属于籽粒。第2.3条明确,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系以坚果、籽类或其籽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烘炒、油炸、蒸煮或其他等熟制加工工艺制成的食品。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也是传统称谓的炒货食品。第4.7条明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明确,竹叶抗氧化物可用于熟制坚果与籽类(仅限油炸坚果与籽类)。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产品照片可以证明,涉案竹叶花生的产品类型为炒货食品(油炸类),根据前述规定可以添加竹叶抗氧化物,申请人称涉案产品不能添加竹叶抗氧化物,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本案中,第三人采购涉案竹叶花生,已查验了供货商某食品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涉案竹叶花生的出厂合格检验报告,已经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李某举报事项(编号:1330382002023011601578347)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