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301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决字〔2022〕301号) |
申请人:陈某象。 委托代理人:陈双,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申请人: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乐清市宁康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局长。 第三人:陈某斌。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浙规证2022-0382A004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当面申请行政复议,并于次日完成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延长30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第三人房屋相邻,第三人房屋在申请人北面。2022 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向陈某斌颁发浙规证2022-0382A0046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陈某斌新建2间5层楼房,占地面积77.85m²,建筑面积491.31m²,建筑高度16米,挑楼东1.2m、南0.5m、北1.0m。申请人房子与陈某斌房屋间距原有4米消防通道,现被申请人审批向南挑楼0.5米致使间距由4米变3.5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建房屋用地选址,侧向消防间距不得小于4米。现由于被申请人的违法审批致4米变成3.5米,严重占用了消防逃生通道,给申请人造成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并且第三人建房并未向申请人签署相邻同意书。第三人原房屋东面有30公分排水沟,历史上用于双方排水通风,现第三人挑楼东1.2米也是部分占用排水沟,影响了双方共用排水、通风权利。根据审批手续应该原批原建,现第三人房屋移动,挑楼扩大面积,系被申请人违法审批,应予以撤销。同时,第三人有多处房屋,违反一户一基的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浙规证2022-0382A004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核发建字第浙规证2022-0382A004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2021年12月3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建房,第三人提供申请表、不动产权证、建筑施工图等相关材料向被申请人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遂依法颁证。二、申请人与涉案审批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房屋审批向南挑楼0.5米占用了消防通道,但第三人原本老屋便存在向南挑楼0.5米,且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时,其提交的建筑施工图已将南面设计为防火墙,因此涉案审批行为没有侵害申请人所述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与涉案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一、第三人建筑物修建合法合规。第三人与申请人老屋相邻,房屋在申请人北面。2022 年1月17日,乐清市资规局向第三人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第三人新建2间5层楼房,第三人按照行政部门批准位置建筑面积合法建房(现已封顶)。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内容与事实不符。1、第三人新建房屋南面按原老屋位置合法批准建房没有向南移动过1公分,新建前按行政四部门到场测量定位四址位置图放线合法建房。2、不存在双方共用排水、通风事实。第三人系经申请批准将原老屋土地位置往西面移1米,二楼东面挑1.2米,没有占用损害申请人任何土地,没有影响申请人的正常排水、通风。根据第三人老屋修建历史,第三人原老屋东面与申请人家空地有1米间距,东、南面排水沟是第三人自己场地留于自家庭园排水系统,土地系归属第三人所有。反而是由于申请人父亲多年前建东围墙时,无理霸占了第三人的土地,将其东围墙向西移几十公分,导致仅留30公分空间。两家因此多年争执,申请人只听取父亲无理说法,跟着父亲无理取闹。3、第三人在村里住房合理合法。申请人(兄弟父亲名下)反而有多处房屋。综上,请求撤销申请人与事实不相符无理取闹诉状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1日,陈某斌向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位于乐清市柳市镇某村的房屋改建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向住建局提交了乐清市个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共墙协议书、柳市镇某村出具的证明、施工图纸(建筑施工图)等材料。同日,住建局予以受理并作出规划建设行政许可批前公示,拟批准陈某斌改建2间5层,底层层高≤4m,建筑总高度≤16m,占地面积77.85㎡,建筑面积491.31㎡(其中外挑:东挑1.2m 北挑1.0m 南挑0.5m共计建筑面积102.06㎡);四至为东至空地,南至道坦,西至陈某敏共墙,北至通道。2022年1月11日,住建局作出乐住建许予字(工程2022)第A1231003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同意许可建筑规模:改建2间5层,建筑面积488.92㎡,占地面积77.85㎡,用地坐落:柳市镇某村。2022年1月17日,住建局向陈某斌颁发了浙规证2022-0382A004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位置为柳市镇某村,建设规模为拆建贰间伍层计建筑面积:肆佰玖拾壹点叁壹平方米。四至:东至空地,南至道坦,西至陈某敏共墙,北至通道,占地面积:77.85平方米。陈某象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因机构改革,原由住建局负责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职能现已划转到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以上事实,有房产证、施工图、不动产权证、许可申请表、受理通知书、批前公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第三人拟建房屋位于申请人房屋的北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涉的层高、面积、挑楼等内容会影响到申请人的相邻权,申请人与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具有利害关系。根据涉案申请表和批前公示的附图,涉案许可批准的内容包括允许第三人向西移位一米和在东南北三侧挑楼,批准的拟建建筑所占用的土地与第三人原不动产权证的用地范围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被申请人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需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第三人在提交涉案许可申请时,提交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拟建建筑的全部用地范围享有使用权,属申请材料不齐全,被申请人径行作出涉案许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证件。可见,许可证是在准予许可决定的基础上进行颁发的。本案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面积不一致,亦属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浙规证2022-0382A004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