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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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机。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乐清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乐清市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应急预案》《乐清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乐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清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即淡溪水库、十八玍水库、大荆溪石门潭水源地、湖雾溪水源地、福溪水库(备用水源)、钟前水库、白石水库(备用水源)与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范围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水华灾害事件和其他意外事件造成水源地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等。 1.4预案衔接 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本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则适用并启动本应急预案。 本预案与其他相关预案有机衔接,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中,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同时本预案与其他相关预案在组织指挥体系、适用地域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 图1.4 应急预案衔接关系图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发动群众及时报告水源地突发性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判断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6事件分级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依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本预案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6.1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水源地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导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彻底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1.6.2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水源地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导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受到严重影响,致使相当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1.6.3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水源地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导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受到较大影响,致使相当于乡镇级行政区域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1.6.4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水源地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导致水源地取水受到一定影响,但经水厂处理后可以维持正常供水的; (3)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一定影响,但未达到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风险评估 2.1水源地基本信息 2.1.1淡溪水库 淡溪水库位于淡溪水系上游,始建于1958年,坝址位于淡溪镇石龙头村,是淡溪镇、虹桥镇、蒲歧镇、南岳镇在用水源,市区的备用水源。淡溪水库年设计取水量3650万吨,实际年取水量为1980万吨,设计日供水量10万吨。 2.1.2十八玍水库 十八玍水库是乡镇级湖库型水源地,所在流域年总径流量0.91亿立方米,水库总蓄水量107万立方米,占径流量的1.18%。水库主要供应市区范围生活用水,汇水区上游有仰根水库。水库日供水量5000吨,可满足供水区内2万人用水需求。 2.1.3大荆溪石门潭水源地 大荆溪石门潭水源地位于大荆镇建成区内,属于现用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服务对象为大荆镇和雁荡镇建成区集中供水区域,服务人口约20万人,由大荆雁荡水厂供水,取水口设在大荆溪石门潭,日供水量30000吨。 2.1.4湖雾溪水源地 湖雾溪水源地为湖库型水源地,湖雾溪取水口位于湖雾镇兴上村东侧1.8km处。湖雾溪是湖雾净水厂供水水源,湖雾水厂设计日供水规模为3000吨。现正常日供水量约3000吨,供水片区为湖雾镇,可满足村民日常生活用水。 2.1.5福溪水库 福溪水库为仙溪下游区域的备用水源,1973年建成关闸试蓄,水库正常库容2270万立方米。 2.1.6钟前、白石水库 钟前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为湖库型水源地,位于白石溪水系上游。钟前水库集雨面积为40.1平方公里,设计总库容2053万立方米。白石水库集雨面积48.5平方公里,设计总库容1197万立方米,主流长度10.3公里。钟前水库与白石水库作为柳市镇、翁垟街道和白石街道的主要饮用水水源。 2.2风险情况 淡溪水库、十八玍水库、大荆溪石门潭水源地、湖雾溪水源地、福溪水库(备用水源)、钟前水库、白石水库(备用水源)均已完成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标识牌设置。针对危化品车辆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问题,《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温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已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在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方面的职责,切实加强了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为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事故发生提供了制度保障。 结合历史情况分析,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出现概率较低。 2.3应对能力 全市具有应对市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能力、环境应急队伍及应急物资储备。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应急监测能力。市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各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在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进行应急监测,并对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故污染消除,警报解除。 环境应急队伍。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负责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直至污染消除,警报解除。水体污染防治类和应急处置类专家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应急物资储备。市水利局和市水务公司储备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和技术。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组成。 3.1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根据需要成立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按照《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执行,市应急指挥部按照温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按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执行,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省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1.1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局、市供电局、市水务公司、市交通水利投资集团和各乡镇(街道)。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发生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时办公室改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联系应急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兼任,人员由各单位抽调。 3.1.2指挥部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对各单位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承担编制、评估、修订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组建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家组;办理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改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公安局:负责对危害市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的处理和案件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受水污染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道路交通的通畅;协助相关部门对危害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进行处理,配合做好污染区域国、省道干线公路交通管制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中群众应急生活救助工作,核查上报相关信息;负责接收、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应急救援款物。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由森林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等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由交通运输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及所需车辆的征集与调用;负责前往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疏散人员道路通畅;配合做好污染区域国、省道干线公路交通管制工作。 市水利局:指导供水单位做好水库运维管理和水质保护,参与分析饮用水水源污染原因和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供水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善后处置、生态恢复等后期处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由农药、化肥、畜禽养殖、动物疫病等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商务局:配合开展受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参与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配合做好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供水中断过程中的应急供水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和指导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参与事故发生时的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应急监测;分析饮用水水源污染原因,提出处理处置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处罚;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配合做好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供水中断过程中的应急供水工作。 市供电局:负责指导优化应急处置期间电力运行调度,做好电力保障工作。 市水务公司、市交通水利投资集团:负责应急供水工作;负责组织下属水厂水质安全日常巡查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管理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筹备、应急处置队伍建设、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街道):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及后期处理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相关工作。 3.2工作机构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成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工作组主要由应急监测组、新闻宣传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专家技术组6个现场工作小组组成,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自来水厂联合组成应急监测组,主要通过对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质情况监测、水厂水质监测为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工作,主要通过把握全市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协调、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报、预警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应急处置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水务公司、市交通水利投资集团和各乡镇(街道)等单位组成,主要通过分析饮用水水源污染原因,确定污染源,提出处置意见,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开展处置工作;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处罚;通过合理水源调度,确保供水安全。 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局和各乡镇(街道)组成,主要通过保障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调度以及电力供应、通信畅通为应急和后期处理提供物资和能源支撑。 善后处置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各乡镇(街道)等单位组成,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工作,消除饮用水水源污染带来的影响。善后处置的具体工作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 专家技术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根据需要聘请饮用水安全危机的应急处置专家成立专家技术组,主要通过对事件原因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帮助,并指导应急处置行动、应急工作评价及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预警及应急响应 4.1信息收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信息收集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网络舆情、举报热线、常规水质监测、责任部门报告(交通事故、火灾等)、风险源企业报告等。 4.2信息研判和会商 各责任部门发现或收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后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属地乡镇(街道),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供水单位。若遇到可能演化为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或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的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温州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乡镇(街道)接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或其他部门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第一时间对污染源及可能产生污染的水域进行应急监测,采取初步应急处置措施,并对污染事件原因、危害程度范围、是否造成取水中断作出初步判断。然后将核实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事件形势,并发布预警。若判断事件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3预警 4.3.1预警发布 收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或信息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同时发布预警。 预警发布的对象为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各成员单位、水源地供水单位等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响应行动的部门和单位。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3.2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视事件情况采取预警行动。 预警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市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4.3.3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状态,当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行动。 4.4信息报告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可通过电话简单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和可能受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分布示意图。 时限:对初步认定为较大、一般环境事件的(Ⅲ级、Ⅳ级),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乡镇(街道)在事件发生1小时内报送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若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或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温州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续报可通过电话实时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内容:在初报的基础上补充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时限: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及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由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乡镇(街道)根据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若确认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或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处置进展情况上报温州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责任追究、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时限:较大、一般环境事件(Ⅲ级、Ⅳ级)的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且响应结束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或事发地乡镇(街道)上报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及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温州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在处置过程中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地乡镇(街道)按照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或者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4.5分级响应 依据事态紧急程度和严重性,将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4.5.1 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启动。市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1)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行动的检查和督促,并向有关单位发出通报,要求有关水厂做好水质应急处理,确保正常供水。 (2)指令市环境监测站和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及市级其他相关部门进入待命状态,根据乡镇(街道)需要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物资支持。 4.5.2 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1)保持通信联系。与事发地乡镇(街道)保持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统一调配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援组,确保应急处置救援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武警部队请求支援。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市公安局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开展调查监控。应急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携带环境事件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立即赶赴现场调查,进一步确认判断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可能原因以及污染源性质、种类、数量和污染影响人群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应急监测组第一时间开展现场布点监测,尽快确认污染物种类,并协助应急处置组划定污染区域和影响范围;采取停水、减压供水,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应急监测组要跟踪监测污染情况,及时报送监测数据,直到确定污染消除。 (4)开展应急处置。专家技术组根据现场调查结果提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应急处置组根据指挥部意见实施处置,如采取封堵和疏散相结合的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封堵即污染源封闭在较小范围内,并通过打捞、吸附、疏导、稀释污染物等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源,必要时可打坝封堵隔断已受污染水体与可能被污染的水体,防止污染扩大;疏散即根据各水源地周边水系情况,开启相关闸口,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 (5)落实应急保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应急物资、电力供应、交通工具、救援设备、通信联系等供应和调度工作,确保应急供应保障到位。 4.5.3 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温州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后启动,指挥权移交温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服从省、温州市的统一指挥调度。 4.5.4 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调度。 4.6响应终止 4.6.1响应终止的条件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响应: (1)本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基本控制,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水系水质得到恢复。 (2)本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4.6.2响应终止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市政府报温州市政府许可后终止响应,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撤销。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短信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要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和环境生态恢复工作,对事故中的受灾受难人员要落实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并将结果报送市政府。 5.2责任追究 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有渎职、失职等行为的,按照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评估总结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评估总结。主要对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对采取的主要应急处置措施进行评价,对应急行动各方面工作提出改进建议等。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本预案所列应急组织机构各成员单位需要成立应急队伍,确保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提供人才保障,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2资金保障 参照《乐清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6.3物资保障 参照《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6.4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6.5供水保障 参照《乐清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6.6医疗保障 参照《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6.7通信与信息保障 参照《乐清市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6.8交通运输保障 参照《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 要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和监督。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培训,提高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7.2预案演练 市级相关部门要针对预案的职责分工,落实相应的应急行动方案。属地乡镇(街道)、相关主管部门和取水单位要结合本应急预案,制定各自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应适时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原则上,本预案每2年至少演练1次。 7.3奖惩制度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对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对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等成绩显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通报、约谈等制度,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8附则 8.1预案修订 本预案若遇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原则上,本预案每3年至少修订1次。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乐清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乐政办函〔2021〕1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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