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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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切实做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建设文明生态,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目标,以预防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逐步完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建立“防范有力、指挥有序、统一协调、快速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5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4年1月31日); (10)《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5月1日); (12)《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6〕139号); (13)《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温政办〔2017〕52号)。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清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乐清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本市环境安全的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参照本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乐清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乐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相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判断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并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平战结合,反应快速。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各类专家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作用。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 1.6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6.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外突发环境事件。 1.6.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注: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风险评估 2.1 环境风险源基本情况 根据全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乐清市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等相关资料,评估区域内统计现有环境风险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加油站及加气站、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垃圾处理公司。 2.1.1 环境风险企业 全市已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128家,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评估,属于重点风险源企业40家,一般风险源企业88家。现有环境风险企业风险源基本情况见附件1。 2.1.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全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有6家,主要从事农药废物(HW04)、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废矿物油(HW08)、废乳化液(HW09)、精(蒸)馏残渣(HW11)、染料、涂料废物(HW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感光材料废物(HW16)、表面处理废物(HW17)、含铬废物(HW21)、含铜蚀刻废液(HW22)、含汞废物(HW29)、含铅废物(HW31)、废碱(HW35)、其他废物(HW49)和废催化剂(HW50)的处理。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风险源基本情况见附件2。 2.1.3 加油站 全市范围内加油站有44个,现有加油站风险源基本情况见附件3。 2.1.4 集中污水处理厂 全市范围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有6家,现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风险源基本情况见附件4。 2.2 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救援能力 2.2.1 环境监测情况 依托乐清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水利和卫生部门监测单位、国土地质监测单位、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辖区内企业环境监测部门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2.2 固定源环境风险管理 目前,辖区内已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中有40家重点风险源企业、88家一般风险源企业。涉及环境风险的企业已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大部分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已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部分企业还编制了水、气环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2.3 移动源环境风险管理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全市各危化品运输车辆均已安装GPS设备。已设置市内危化品禁止通行道路,如居民集中区域、水源保护区外围道路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突发事件发生对风险受体的影响。 2.2.4 区域环境应急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以各企业监控平台、在线监控中心、大气自动监测及地表水常规断面及交界断面监测等污染源、风险源、环境质量监控平台为基础,建立数字化、信息化的网格化监测预警平台。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立乐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联系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消防救援局、乐清湾海事处、市气象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武警中队、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其中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7个工作组分别为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 3.2 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履行日常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协助市领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本预案的宣传、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指导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市发改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利用人防资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人防疏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市经信局: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 ;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环境应急处置市级经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森林火灾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和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地质灾害、矿产资源、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负责海洋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指导应急避灾场所建设;协助做好全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统筹规划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工程、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中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参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和人员资质管理,参与危化品运营车辆、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市水利局: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水稀释,配合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参与指导有供水任务的大中型水库制定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和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配合做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渔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配合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评估工作。 市商务局:配合开展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有关工作。 市文广旅体局:负责协调旅游团队的疏导工作;负责星级饭店的应急动员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及时为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相关信息。牵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各级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负责城市建成区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工作;落实应急处置的消防措施;负责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件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乐清湾海事处:负责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辖区海上、内河通航水域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市武警中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属地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时传达预警信息;开展事件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件态势;为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后勤保障;牵头开展善后处理工作;涉及跨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乡镇(街道)通报污染扩散情况等。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3 工作组及职责 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滨江开发建设中心、乐成中心城区管委会、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海事处、市武警中队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商请市人武部协调驻乐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乐清湾海事处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广旅体局、市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市气象局、事发地和受影响地乡镇(街道)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监测和监控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督促具有相关监测能力部门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 各乡镇(街道)和市有关单位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1)工矿、危化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2)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乐清湾海事负责。 (3)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水利局负责。 (4)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4.2 预防工作 各乡镇(街道)和市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相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4.3 预警 4.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4.3.2 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乐清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市级预警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①通过已建立的市环境应急工作联络网络,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发布预警信息; ②通过乐清市政府门户网站、官方移动客户端发布预警信息; ③通过乐清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④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⑤由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发送红色预警短信。 (3)预警发布流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市级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市级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 Ⅰ级预警(红色)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Ⅱ级预警(橙色)由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签发;Ⅲ级预警(黄色)、Ⅳ级预警(蓝色)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签发。预警级别为蓝色、黄色的,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预警级别达到橙色、红色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4.3.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环境监管。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4 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应立即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建议。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4.4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海事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或市政府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事件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4.1 信息报告内容 初报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终报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4.2 信息报告渠道 信息报告可采用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事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要求及时补充完整的书面报告。 4.4.3 信息报告流程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或者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和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5)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6)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市委、市政府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按照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乡镇(街道)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按规定随时报告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 5.2 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超出本级指挥部处置能力的,及时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做出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如温州市有关部门启动或成立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将在温州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3 应急响应程序 5.3.1 Ⅰ级响应 对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实施Ⅰ级响应。市应急处置指挥部除采取Ⅱ级响应的所有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报请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事件的发展趋势,请求支援; (2)报请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建议省政府启动省级预案。 5.3.2 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实施Ⅱ级响应,启动本预案的同时报温州市政府启动温州市应急预案。市应急处置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1)派出污染处置组,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迅速向市政府、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基本信息; (3)立即开通市级、温州市及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在温州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污染处置组请求,统一调配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损害评估机构,提供应急处置救援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5)及时向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5.3.3 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实行Ⅲ级响应,启动本预案的同时报温州市政府启动温州市应急预案。市应急处置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1)派出应急监测、处置救援队伍工作组,赴现场组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必要时,市政府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乡镇(街道)和市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增派相关力量赴现场进行指导和支援; (4)及时向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5.3.4 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实施Ⅳ级响应,启动本预案,并视情报温州市政府启动温州市预案。市应急处置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开通与事发地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根据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请求,统一调配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损害评估机构,提供应急处置救援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3)及时向市政府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5.4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4.1 现场污染处置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在区域范围内调用各个方面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各有关单位应无条件予以支持,并紧急调用。 5.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5.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重点保护对象等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事发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5.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4.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乡镇(街道)和市有关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5 响应终止 5.5.1 响应终止条件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解除; (2)污染源的泄沥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5.2 响应终止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应急处置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撤销。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5.3 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过程评价 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指挥部及各应急分队的总结报告;三是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掌握的其他应急情况;四是应急处置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反应等。 评价的主要结论: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或部分任务的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2)指导有关部门及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出现; (3)编制环境应急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温州市政府; (4)根据需要继续进行环境监督与监测; (5)根据实战经验,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6)维护保养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1)污染损害评估。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同级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解决。 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就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6.2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市有关单位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3 事件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其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况组织。 市生态环境局认为需要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的,也可报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7 应急保障 7.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7.2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7.3 预警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统一的市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等,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预警保障体系。 7.4 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市生态环境局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7.5 队伍保障 各乡镇(街道)和市有关单位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水上搜救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市级专业环境应急处置队伍、市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部队、大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6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市级社会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各乡镇(街道)和市有关单位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 7.7 技术保障 乡镇(街道)和市有关单位负责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1)建立完善的市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等常态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3)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4)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7.8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9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交警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10 跨界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跨界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跨界救援活动,开展地区、县(市、区)间的交流与合作。 8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和市有关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8.2 培训 各乡镇(街道)和市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3 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会同市有关单位根据相关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全市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9 监督管理 9.1 监督考核机制 各乡镇(街道)和市有关单位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以及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建立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9.2.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2 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10.2 预案管理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时动态更新。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制定预案操作手册。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以及相关人员、单位职责和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各乡镇(街道)和市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要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10.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乐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乐政办函〔2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乐清市现有工业企业风险源一览表
附件2 乐清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单
附件3 乐清市加油站风险源一览表
附件4 乐清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风险源一览表
附件5 专家组成员通讯录
附件6 社会救援队伍名单
队伍成员名单明细表
附件7 应急物资库基本信息
附件8 应急响应流程图 图1 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图2 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图3 突发环境事件II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图4 突发环境事件I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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